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全面发展需要,推进成果导向教育,加强过程性评价考核,畅通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渠道,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效认定机制,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范围 (一)校际交流(访学):学生本人申请,经院(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跨校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含实践类课程); (二)自主学习:学生本人申请,经院(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自主修读或参加开放式网络学习并考核合格的课程; (三)大学生科技(学科)竞赛:经学校备案,学生参加省级科技(学科)竞赛获一等奖及国家级竞赛获奖的竞赛项目; (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学校备案,省级及以上立项并结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五)跨学科(专业)修读课程:学生本人申请,经院(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跨学科(专业)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 (六)其它适用于本办法的情况。 二、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和标准 课程(项目)及学分的认定、转换,须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且与拟转换的课程目标相一致,有效进行过程性评价,能确保学习成效的达成度要求。 (一)校际交流(访学)和自主学习 1.学生修读的课程须符合黑龙江工程学院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 2.学生修读并通过的课程原则上按照课程类别和课程性质不变的原则予以认定; 3.依据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教学目标相同,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学时(学分)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可以直接置换为我校对应课程;修读课程内容不同或不相近可以申请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4.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理论课1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每1周计1学分。 (二)大学生科技(学科)竞赛:学生参加科技(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可以申请课程及学分认定。同一学生参加同一竞赛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奖项级别进行认定。学生获奖以获奖证书为准,如集体参赛项目获奖证书未体现学生姓名的,原则上取立项申请中该团队的前三名。 学生参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可以申请认定1门相关课程;获国家级二等奖可以申请认定1门相关专业课程或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可以申请认定1门相关专业任选课程或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以上认定课程成绩均为95分(优秀),重修课程成绩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省级及以上立项并结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项目组成员可以申请认定1门相关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成绩按“优”记载。 (四)跨学科(专业)修读课程:跨学科(专业)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纳入成绩单记载成绩和学分,亦可申请按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专业任意选修课程予以认定。 (五)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学生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应根据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予以相应认定,转入院(系部)应指导该部分学生补修必要的未修课程或相关内容。 (六)课程(项目)及学分不进行重复认定,且认定后不得修改。已进行课程加分的项目不能用于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已进行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项目不能用于课程加分。 三、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一)校际交流(访学) 1.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校际交流(访学)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表》,同时将交流(访学)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交流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所修课程大纲一并提交所在院(系部)进行认定; 2.相关院(系部)对学生交流(访学)修读的课程和成绩进行审核、认定及转换,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3.院(系部)将审核后的成绩单原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所有认定材料由院(系部)存档。 (二)自主学习 1.学生自主学习完成后,须将学习笔记、作业、报告或在线学习相关佐证材料等自主学习过程材料提交给相关院(系部)进行认定,院(系部)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所有认定材料由院(系部)存档。 2.未通过考核的课程及成绩在成绩单中不予记载。 (三)大学生科技(学科)竞赛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学生申请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须由学生本人申请,院(系部)认定,教务处审核。 (四)跨学科(专业)修读课程 跨学科(专业)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单予以成绩记载。如果申请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须由本人申请,院(系部)认定,报教务处审核。 四、成绩转换 (一)校际交流(访学)、自主学习以及跨学科(专业)修读课程原则上按课程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如果交流(访学)学校的成绩评定标准与我校成绩评定标准不同,可以由相关院(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后,对两套评定标准进行同等级别成绩转换。 (二)五级分制与百分制之间成绩转换基本原则: 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0。 五、申请及处理时间 (一)校际交流(访学)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上在学生返校当学期开学初两周内申请办理。 (二)自主学习课程认定工作应在当学期办理。 (三)大学生科技(学科)竞赛获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的项目,须于下一学期期初两周内申请办理。 (四)对于不符合认定、转换条件的课程,学生所属院(系部)应及时指导学生修读相关课程。 六、其它 (一)各院(系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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