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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工程学院委员会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发挥作用制度(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点击数:

 黑工程院党发〔2021〕50号

  

中共黑龙江工程学院委员会

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发挥作用制度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落实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责任,营造互相尊重、坦诚相待的和谐政治氛围,促进党外代表人士充分发挥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党外代表人士包括党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无党派人士,在统战团体中担任一定职务并发挥较大作用的党外人士,党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人士。

第三条  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方面及统战系统组织的重要会议、活动和学习培训。

第四条  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国情省情校情考察,围绕国家战略需求、龙江振兴和学校发展建设开展专题调研与社会服务,积极建言献策。

第五条  培养选拔符合条件的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学校各级行政领导职务。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六条  为党外代表人士开展工作提供时间保障,提供良好的环境与条件、必要的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协调安排活动场所。

第七条  设立统战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统战相关的各级各类会议及学习培训,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换届,举办重大活动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费支持。

第八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对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各级人大、政协、党派等重要会议和活动,应予支持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九条  对党外知识分子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政议政和建言献策取得成果并获得表彰的,或在统战工作方面取得突出研究成果并获得表彰的,应以适当形式在校内进行表彰奖励。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党外代表人士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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