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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7日    点击数: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黑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车改〔2018〕2号)、《黑龙江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黑教办发〔2018〕12号)、《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黑车改办〔2019〕6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明确相关职责,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用车车辆情况

根据车改办批复,学校现有公务用车4台,其中:

1.定向专车:2台(黑AG5225、黑AUW355),正厅级选择配备的定向用车。

2.机要通信用车及业务用车:1台(黑A9H18K),用于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公务活动。

3.业务用车:1台(黑A36953),用于信访维稳、集体活动、交流等。

后勤饮食服务中心业务用车2台(黑A1A93Z、黑AG710),参照公务用车管理,用于市场调研、食材采购等。

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1.对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2.公务用车的调配使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饮食中心业务用车由本部门自行管理。

3.公务用车纳入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信息监管系统,统一标识化管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4.建立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登记台账,履行审批手续,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

三、公务用车使用原则

总量控制,不超标准;  

服务教学,服务师生;  

安全节约,公车公用。

四、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1.学校工会走访慰问及离退休老干部集体活动用车。

2.学校领导定向公务用车。

3.学校业务用车(信访维稳、国际交流、专家讲学等)及机要通讯。

4.学校领导集体参加活动用车。

5.学生活动及迎新。

6.其他紧急特殊情况。

五、公务用车使用程序

1.申请使用学校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如实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1),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申请部门主管校领导、党政办负责人审批后,车队派车。

2.学生实习、活动使用公务车辆前,须填写《学生实习、活动用车申请表》(附件2),经院系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车队派车。

3.后勤饮食服务中心业务车辆,执行出车任务时,由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指派驾驶员,填写出车台帐。

六、公务用车要求

1.优先保障教学和师生。

2.校领导不乘坐超标车,集体活动统一用车,不单独派车。

3.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

4.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业务用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公车私用。

6.车队根据用车单位申请,统筹安排,尽可能安排合乘。

7.各部门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如违规使用,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七、其他事项

1.车队要主动协调各用车单位,从整体上压缩公务用车使用总量,以节约经费开支。现有车辆不能满足学校公务需求时,需履行招标手续,外租车辆提供服务。

2.使用公务用车须严格履行用车审批手续。

3.在使用公务车辆过程中,不准以任何借口绕道或办私事。

4.车队定期组织驾驶人员安全培训。建立车辆档案,内容包括:车辆品牌、车牌号、排气量、车型、车辆购置款、购置时间、行驶里程数、车辆年检日期、保险日期等信息。

5.车辆运行费进行单车核算,运行费包括:保险费、燃油费、维修费、检车费、路桥费等。学校使用的公务车辆运行费由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后勤饮食服务中心使用的公务车辆,运行费由本部门自行承担。

6.公务车辆保险履行采购手续;车辆发生故障由汽车销售服务4S店进行维修;各项费用使用公务卡结算,包括车辆维修费,燃油费等。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工程学院公务车辆及其他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试行)》(黑工程院发〔2019〕8号)同时废止。

九、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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