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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8日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学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以学校为责任主体,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基础平台、网站及各类软件的建设与运维项目,不包括日常办公硬件维护和科研专用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管理是指对项目申报、论证、立项、建设、验收、绩效评价等全周期的过程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数据共享、协同管理、注重时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促进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有效融合,引领支撑管理模式的改革创新,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归口管理建设的非涉密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建设与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策学校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审议决定项目建设规划。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校主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网络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信中心)负责组织推进项目建设相关事宜。

第八条  学校选聘校内外信息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学校信息化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建设相关的政策指导、决策咨询、项目论证、项目评审、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或从事信息化事业超过十五年的副处级行政职务以上人员。

第九条  网信中心是项目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项目规划及落实;指导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项目建设;组织项目申报、立项和专家论证、验收和绩效评价;负责计算、存储、网络等基础运行环境的保障和运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建设的监督与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是项目建设的主体(以下简称需求部门)。各需求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项目第一责任人,按照学校总体规划及标准规范开展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章  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信息系统数据编制应依据《CELTS-33高等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育基础数据》《教育系统人员基础数据》《数字教育资源基础分类代码》《黑龙江工程学院数据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学校信息编码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信息化系统开发均须遵循《黑龙江工程学院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黑龙江工程学院交换信息标准与管理规范》等制度文件的规定统一规范。

第十三条 对于标准和规范发布之前建设的信息化系统,须逐步实现数据编码转换;对于升级改造的信息化系统,须在升级版中完全遵循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在建和拟建的信息化系统在设计阶段须提交系统数据字典,由网信中心对数据字典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建设环节。若系统建设或运行过程中未遵守标准和规范,经核实后应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行,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在试运行前须由网信中心进行数据共享对接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进入试运行及运行环节。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网信中心负责监管所有项目的立项、采购、执行和结项验收等过程,整理并归档项目各阶段检查结果;监督需求部门实现项目档案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审批、论证、合同、纪要、专家意见、批复文档。

第十七条  建设实行项目双负责人制,即需求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需求负责人应为需求部门的在职人员,对项目建设的过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全过程负责。技术负责人为网信中心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从网络安全、数据库设计、数据交换、身份认证等技术层面严格把关项目进展。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严格遵守以下流程:

(一)立项及预算。需求部门须在每年10月底前向网信中心提交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网信中心进行项目审核并汇总至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库”(下简称项目库),按项目库管理办法执行。

1.项目申报。需求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开展相关调研,在完成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方案论证后,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及预算,并向网信中心提交《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书》《绩效目标申报表》,附《设备采购清单》;

2.项目初审。网信中心汇总后,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需求部门申报项目进行统筹和审核,确定拟立项项目清单;

3.专家论证。网信中心组织专家论证会,需求部门应按要求提交项目背景、实施方案、询价情况等相关材料,在会上进行汇报并接受质询。专家论证会从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成员中邀请至少3位专家参与(项目预算金额高于(含)50万元的需至少包含1位校外专家),除特殊要求外,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的项目及技术服务续费项目可免除专家论证;

  4.项目入库。拟定项目通过专家论证后,由网信中心将项目清单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审核同意后汇总至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项目库。

(二)项目采购。项目采购按照国家及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各需求部门拟定的采购项目须填报《专项资金项目出库申报表》,报网信中心备案。在编制采购要求时,须要求服务提供商提交信息化产品供应链安全认证报告,对保存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敏感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进行加密、脱敏处理。信息化专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上级单位批复的采购范围、组织形式和方式确定服务提供商。

(三)项目实施。项目组织实施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需求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投入足够业务人员与承建厂商密切配合,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且试运行结束后,需求部门应向网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设主要文档资料,由网信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在全校范围内正式使用。验收具体流程如下:

1.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完成且试运行结束后,由需求部门向网信中心提交《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测评)材料、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数据安全保密协议、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采购文件、中标文件、测试验收报告、用户操作手册、接口说明文档等。未按计划完成建设的项目,需求部门应在规定完成日期30个工作日内向网信中心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每个项目最多可申请一次延期验收。对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的项目,网信中心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2.验收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组织到货验收,签订验收单。涉及应用系统建设、软件开发类项目,根据项目金额,不足10万元的,由网信中心、需求部门及相关使用部门签批结项验收审批单;项目金额(含)10万元以上的,由网信中心组织召开专家验收会;通过验收的项目,需求部门可办理资产登记、按合同支付项目尾款等,未通过的项目,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3.项目归档。需求部门在项目完成验收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申报书、建设方案、专家论证意见表、验收材料、专家验收意见表等纸质版和电子扫描件提交到网信中心存档。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网信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系统硬件环境运行和网络支撑保障,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各系统间数据共享,并对数据安全及系统安全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十条  需求部门负责信息化系统的后台管理、用户权限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和检查,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完备性,协同网信中心保障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

第二十一条  投入运营的信息化系统,原则上由学校云资源平台提供运行空间和运营资源,有特别需要的须经网信中心批准。信息化系统不再提供服务时,需求部门应及时通知网信中心,关停相应服务并回收计算资源。

第二十二条  需求部门应指定系统管理员并建立工作机制,确保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网信中心履行监管指导职能。网信中心及需求部门须共同完成下列工作:

1.运行管理。需求部门应保证系统接口的开放与统一,系统维护或升级时不得随意关闭原有接口,添加新功能时应提供新的接口。原则上,项目在使用年限(五年)内(验收之日起算)不支持新建及改建同一类项目,如确需新建及改建,需求部门应向领导小组作专项汇报。

2.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项目需求变化、采购产品型号下线、升级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照立项阶段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执行时,需求部门应及时联系网信中心,并填报《专项资金项目变更申报表》,会同承建厂商共同协商解决方案,向分管校领导报告,按照批复意见组织项目实施或终止项目。

3.项目整改。信息化系统运行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规定,或因系统自身及病毒等原因产生安全隐患,影响学校网络及其他系统正常运行的,网信中心可临时采用断网、关机、下线等方式,紧急终止系统运行,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运行。

4.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业务职能转换、业务部门撤销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在建或已经规划完成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需要终止的,须及时上报网信中心,提交终止申请,在与承建厂商协商处理好历史数据、做好数据留存归档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网信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同类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需求部门和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中涉及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等问题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运行经费或自筹经费进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并提交网信中心备案。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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