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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年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黑财指(教)[2011]436号)的文件精神,我校2011年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专项资金已下达学校。
根据《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文件要求,学校在收到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资金后,一次性补偿给应征入伍毕业生。根据《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文件要求,学校在收到在校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金后,一次性补偿给应征入伍在校生,对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向经办银行偿还贷款,并将还款凭证交给学生或学生家长。学校在收到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
请各院系按照《2011年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发放汇总表》的信息积极与学生或学生家长沟通,确定转交方式,并于从计财处领取专项资金后一周内将专项资金转交给学生或学生家长。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取现金时间
各院系于2012年11月6日10:30(或下午13:30)到计财处领取专项资金和退役复学生的学费票据。
二、与学生(家长)转交专项资金时需要的证明材料
1、学生家长代替学生到学校领取现金:领取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与领取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原件);学生委托领取人的委托函、学生本人身份证。
2、学生委托学校邮寄或存入银行:各院系与学生联系确定汇款方式(邮寄或存入银行),学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邮寄或存入银行的委托函、提供存入银行的开户行名称、账号、地址,或提供汇款的收款人姓名、电话、地址、邮编信息。确认以上信息无误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邮费从补偿学费资金中扣除(与学生联系时解释清此费用并认可)。
3、学生委托学校偿还助学贷款:各院系与学生联系确定贷款银行及贷款金额,学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院系办理助学贷款代偿的委托函。确认以上信息无误后到银行办理相关还款手续,还款后将银行出据的还款凭证邮寄给学生或学生家长,复印件报送学生工作处。结清贷款后的剩余资金由院系邮寄给学生或存入学生银行帐户。
以上材料各院系需存档备查。
联系人:尹思琪,联系电话:88627708。
附件:2011年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发放汇总表.rar
学生工作处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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