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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6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

产教融合研究生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产教融合培养模式改革,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教融合研究生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加强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联合设立并共同建设的人才培养平台。

第三条 基地是产学研用结合、协同育人的重要载体。加强基地建设,是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强化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以下简称“培养学院”)要根据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和培养目标定位,紧密围绕行业和区域人才需求,以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要求为根本,坚持创新、讲求实效,建立满足高层次人才培养需求的规范化基地。

第四条 基地的建设目标是,充分发挥合作单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基地建设为纽带,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等多元一体、互惠共赢的资源共享机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平台。

第五条 基地管理由合作单位和培养学院共同负责,学校研究生部为基地建设、管理的牵头协调部门,基地实行责任学院制度。

第二章 基地遴选与设立

第六条 基地建设情况是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我校每个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根据招生规模、培养需要建立一定数量的基地。各培养学院在基地的设立中要强化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因地制宜,优先选择黑龙江省急需发展的行业和支柱产业进行合作。

第七条 基地遴选条件

(一)积极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具有与学校长期稳定合作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意向,具有进一步拓展与学校进行科研项目联合申报、科研技术合作等方面的潜力;

(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能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研究生的实践学习需要,具备相关专业项目、科研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能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指导研究生,注重培养研究生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三)应有一批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指导能力的专业人才,能够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四)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及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应满足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

(五)基地能够给研究生在实践期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允许研究生在一定的范围内查阅本单位的相关文件、资料、图表、图档和数据等;

(六)关心实践研究生的生活,安排住宿房间,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提供方便的饮食条件;

(七)有条件的单位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实践津贴,对于在我校设立专项奖学金的单位,在遴选时优先考虑;

(八)优先考虑吸纳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就业的合作单位作为基地。

第八条 各培养学院应根据本学院专业学位培养的特点和培养目标定位以及合作单位的需求,分类制定基地遴选与建设标准及建设规划。规划内容包括合作单位基本情况、适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合作基础、合作方式、运行机制、建设进度、预期成果等。研究生培养学院与合作单位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须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培养基地申报表》,提交研究生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 研究生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对于评审通过的单位,学校或培养学院与合作单位正式签订《黑龙江工程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培养基地合作协议》。协议书主要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方式、责任和义务、联合培养工作方案、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年限等。协议书一式四份,由学校和合作单位各执两份。

第十条 学校定期对基地进行考核和重新认定。针对不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建立多样化的基地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评估,重点考核基地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

(一)实践基地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工作,研究生部对基地实行动态考核机制,各培养学院须撰写考核报告并报研究生部备案。连续三次考核合格,可继续作为实践基地;

(二)协议执行期间三次考核,有一次不合格者,暂停选派学生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合格者,直接解除协议;

(三)协议执行期间,对于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各培养学院和研究生部考核,给予适当奖励,并在决定是否延聘实践基地考核过程中优先考虑。同时推荐联合申报省级产教融合研究生培养基地;

(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期间,如因基地所在单位管理不善,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造成外),实践基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实践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每个培养学院至少签订两个培养基地。每个培养学院在所有签订的培养基地中至少要有两个基地的行业导师数量不少于每个基地五人。

第三章 基地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甲乙双方的合作事宜,下设基地日常管理委员会,承担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基地日常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任秘书等成员由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指派相关人员共同担任。

第十三条研究生部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基地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学校基地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基地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三)推进示范性基地建设;

(四)负责基地行业导师的认定、聘任、考核和管理工作;

(五)落实基地建设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基地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控工作。

第十四条 培养学院工作职责

(一)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基地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二)制定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培养细则,明确培养考核要求,落实研究生在基地的具体培养内容;

(三)组织研究生进入基地实践;

(四)对进入基地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意外伤害保险事宜;

(五)负责研究生在基地学习实践的管理和培养过程监督,加强与合作单位、基地行业导师、校内导师的联系,掌握研究生培养情况;

(六)选派青年教师到基地挂职锻炼或交流学习,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第十五条 合作单位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二)落实基地管理的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

(三)负责基地行业导师队伍建设,与学校共同对行业导师进行考核与管理;

(四)为学校青年教师到基地进行挂职锻炼和交流学习提供条件;

(五)负责基地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六)负责为基地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研究生在基地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发放一定数额的工作津贴或生活补贴及购买相关保险;

(七)根据实际用人需求,为基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提供就业岗位。

第十六条 各培养学院和合作单位应对参加实践的研究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研究生在基地的培养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基地专项经费,对管理规范、特色鲜明、成果突出、建设成效好的基地给予重点支持,表彰示范性基地和优秀联合培养行业导师,并优先推荐申评省级产教融合研究生培养基地及相关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奖。对于获批省级及以上研究生培养基地,学校给予专业学位招生计划倾斜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研究生培养学院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开设校企合作课程、共同编写精品教材。

第十九条 学校与合作单位有维护双方知识产权等有关权益的义务,如必要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期间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归属,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涉密项目,相关方面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章 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一条 培养基地及行业导师管理

(一)合作单位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行业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推荐基地优秀技术和管理骨干作为行业导师,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为新聘任行业导师发放聘书,聘期3年。研究生联合培养行业导师纳入学校导师队伍统一管理。

(二)基地行业导师负责研究生在基地的专业实践指导,协同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论文选题、开题等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同时负责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对研究生在基地实践的工作和表现进行考核。

(三)学校鼓励行业导师积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订和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专题讲座等工作,协助培养学院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建设。积极参加学术研讨、师资培训等研究生培养相关活动。双导师应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定期交流研究生思想、学习、生活等事项,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合作单位的应用课题及工程技术问题或其校内导师的横纵向课题等,应具有明确的行业或职业背景。学位论文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量,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研究成果要有实际应用价值,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学位论文依据专业特点形式可以多样,可采用产品研发、工程设计、应用研究、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调研报告或设计实践作品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选派流程

(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单位面试,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二)研究生报名:研究生按选派计划要求,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专业实践进入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基地申请表》;

(三)导师签字:申请进入培养基地的学生必须征得校内导师的同意;

(四)学院初审:各培养学院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五)研究生部审核:研究生部汇总申请材料,并再次审核确认资格;

(六)合作单位面试:合作单位组织相关导师评审申请材料,并对学生进行面试,确定联合培养研究生候选人;

(七)确定选派名单:双方协商,再次对候选人进行审查,确定选派培养基地研究生名单并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与上级部门新颁布的相关文件精神不符的,以上级部门新颁布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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