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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9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

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研究生培养全过程。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部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指导及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工作。各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是指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未列入培养方案而需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为新开设课程,在正式开设前须履行审批程序。开课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落实相应课程的教学任务。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课程设置应在首批研究生入学前一个学期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五条 课程设置应按照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标准要求,注重课程体系设计与整体优化,突出学科专业水平与学校特色。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应按行业领域要求设置,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含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公共学位课包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自然辩证法概论、外语和工程伦理。专业学位课3至5门,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家组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课程开设情况,从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核心课程中选定。

第七条 所有课程均须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合理统筹知识结构,合理安排知识传授,体现学术的前瞻性。教学大纲由各开课单位编写,由所属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方可执行。教学大纲须在研究生开学第一周前提交研究生部留存,每次调整培养方案后所有课程都须重新提交教学大纲。

第八条 课程教材选用必须政治思想观点正确,无政治性、原则性、政策性错误。应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要有利于课堂教学,有利于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综合培养。优先选用国家和省部级规划教材及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并有配套的辅助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第九条 新开设的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程,由研究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课程论证,通过后执行。根据学科发展及相关行业特点和企业需求变化而新开设的专业课程,须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新开设研究生课程申请表》,经所属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部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开课。新开设的专业课应纳入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按微调流程处理,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部对纳入培养方案的课程进行定期审查。审查未通过或连续3年未开设的课程,应从开课课程中删除。若需重新开设,按新开设课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从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中选任。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开课计划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必须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替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及教学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任课教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学生,并经开课单位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课程教学任务相应的学期。研究生公共课程任课教师、外聘任课教师由课程所属学院推荐,研究生部审核聘任;专业课程任课教师由课程所属学院审核聘任,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严格按要求做到履职尽责,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教学计划制订、课堂考勤、考核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准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义,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尊重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重视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兴趣,提升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硕士研究生课堂应以教授研究方法为主,兼顾思维训练。同时,结合课程教学,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

第四章 教学组织

第一节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导师按照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综合考虑研究生已有基础和兴趣爱好,对研究生进行选课指导。

第十七条 为促进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允许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提出跨学科、跨学院或跨校选课申请,并制定相应的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习过程中,因学籍变动、课程变更、研究方向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个人培养计划的,应提出调整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究生部备案。

第二节 排课

第十九条 研究生部和各培养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每学期的课程教学计划,并在排课前下达课程教学任务书,确定任课教师及上课时间、地点、容量、语言等要素。

第二十条 研究生部和各培养学院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排课工作,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集中安排下学期的研究生课程。

第二十一条 课程一经排定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能更改,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除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按教学安排授课以外,任课教师的一切公务或个人行为应以教学为重。对漏课、随意串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十二条 特殊原因需缓开或停开的课程,由开课单位在排课前提交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缓开课程应在不影响教学计划的情况下安排在其他学期开课。严格控制停开课程数量,避免因停开课程过多,导致研究生无法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

第三节 选课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信息化管理,取得学籍后的研究生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并提交个人培养计划后,方可进行选课。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公布下一学期的课程安排表和选课手册,并据此组织研究生选课。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开放选课期间,研究生可自行在系统内办理选课、退课、补选手续。为了防止教学资源的浪费,在选课截止时间之后,研究生所选课程一律不予退选。

第二十六条 因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课程的,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开课学院批准(公共课报研究生部)并通知任课教师。退选手续于开学后前两周内进行,逾期不再办理。个别补选、改选亦应在该时间段内办理,手续同上。

第四节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其中学位课程必须采取考试的方式,非学位课程采取考试或考查两种方式均可。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根据专业特点和课程目标要求,采用多样化方式进行,包括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课程实验、调研报告、口试、线上答题、线上学习等不同形式,并鼓励任课教师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

第二十九条 组织各类考试的单位都必须在考试前,至少提前1周时间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考试安排通知学生,并将有关信息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三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缺考”论,缺考课程的成绩按“缺考”计。研究生缺课(含请假)累计学时数达到或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按“不及格”处理。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得允许其参加考试,不得为其记载成绩,学校也不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由命题教师至少出两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试题内容和难度相当、题量适当,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的人员都应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部安排考试并组织监考,专业课由培养学院安排考试并组织监考。每个考场根据考试人数安排至少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课程考试的有关规定。研究生部与各学院组织巡考。

第三十四条 学术活动、论文写作和社会实践等环节必须由有关教师给出考核成绩,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第三十五条 对考试违纪者,取消其考试成绩,成绩记为“违纪或作弊”,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教师阅卷和评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力求做到给分准确、宽严适度、标准统一、贯彻始终。统一命题的考试,应尽量采用集体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第五节 免修、缓考与重修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某专业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但不免考。具体操作流程为:由研究生本人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免修、缓考、重修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任课教师面试合格及开课学院批准后,准予免修,同时报研究生部备案;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第三十八条 第一外国语为英语的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英语,并获得相应学分:

1.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中统考英语成绩70分及以上;

2.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460分及以上,其中听力成绩150分及以上(3年内有效);

3.TOEFL成绩80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4.新GRE成绩315分(或旧GRE成绩1600分)及以上(5年内有效);

5.GMAT成绩650分及以上(5年内有效);

6.IELTS成绩 5.5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7.WSK(PETS-5)考试合格(2年内有效)

第三十九条 第一外国语为俄语、日语、德语、法语等语种的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语种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1.在相应的外语语系国家获得过学位;

2.本科阶段为该外语专业,现攻读非该外语专业的更高学位;

3.日语能力测试通过N1级,成绩合格(2年内有效);

第四十条 研究生应按所在教学班考核安排参加考试。因突发疾病,或参加事先在研究生部备案的学科竞赛、体育文艺竞赛、重要学术活动,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无法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可申请缓考。

第四十一条 缓考申请应在考核前提出,因病缓考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因参加活动申请缓考须提交活动主办单位的通知以及学校的审批意见。

第四十二条 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应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免修、缓考、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缓考。考前未及时提交申请且未参加考核的皆以旷考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其成绩暂登记为“缓考”,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只需在以后学期重新选课,并参加考核即可。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部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择相近课程参加考核。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1.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2.考试作弊的;

3.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4.旷考的。

第四十五条 申请重修的研究生应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免修、缓考、重修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重修。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研究生可重新选课,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一起上课的研究生相同。重修后的合格成绩覆盖原来的不合格或“缺考”成绩,但会有重修记录。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部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核。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工作以科学、规范为原则,以服务于学生为宗旨,真实地反映研究生的学习效果。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部和各学院共同完成。研究生部对成绩管理工作统一负责,各学院安排专人管理。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根据课程性质和大纲要求,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应根据本课程的考核方式,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比例,综合平时测验、作业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科学、合理评定。

第五十条 课程成绩评定一般应在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并进行网上成绩登记等相关工作。原始成绩单必须打印后经评卷教师本人签字并加盖开课学院公章。原始成绩单一式两份,由培养学院备案。

第五十一条 课程成绩录入时间截止后系统关闭。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未提交研究生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本人承担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所有课程考核成绩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动。确须进行更改(补录)的,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成绩更改(补录)申请表》,经研究生部审批后进行。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成绩。若对考核成绩有疑问,可向开课单位进行书面反映,开课单位应在1周内予以答复,确须修改成绩,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处理。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毕(肄、结)业时,其成绩单由各培养学院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一式两份,经研究生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培养学院按照学校学生档案转递、教学文件归档等相关要求,一份装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移交学校档案馆。已毕(肄、结)业研究生如需要成绩单,可向学校档案馆申请。

第五十五条 因创业、休学等情况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之前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予以保留;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予以记录。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被录取的,经相关课程任课教师、开课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所有原始材料(包括试题、答卷、报告、论文、平时成绩、出勤记录等)由各培养学院负责归档。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5年,以备检查、评估与调用。研究生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组织专家组评估,并通报抽查和评估结果。

第六章 校外修读课程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修读外校研究生课程,开课学校须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外高校。研究生可申请修读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相关申请须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成绩认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学评估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牵头负责。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由校、院两级组成。各相关学院应积极配合校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工作,对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充分考虑,积极改进。

第五十九条 各培养学院要成立院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所开设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考核与评估、检查与指导工作。

第六十条 各相关学院应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不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部在各相关学院自评和督导检查的基础上,组织研究生评教工作。及时向有关学院、任课教师反馈抽查、听课、评估、评教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和指导整改工作。对检查与评估中发现的优秀教学典型,形成经验在全校交流和推广。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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