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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工作,优化关键环节培养过程,提高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对研究生培养各阶段任务的具体安排和要求,是监督和检查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依据,是教育部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审核评估的基础材料,也是学校对研究生毕业及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基本内容。 第三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体现个性化。以培养方案和相关文件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学科、专业领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个人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等特点,合理安排,科学制定。 第四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在师生互选结束后,经师生充分协商,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填写。 第五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须在入学后两个月内完成,经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学习、文献阅读、专业实践、学术活动、学位论文等方面的具体任务安排。 第七条 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和研究方向 研究生基本情况主要体现个人信息、学习经历、专业水平等。培养目标和研究方向依据培养方案、导师和研究生个人实际情况确定,培养目标应体现个性化,研究方向应为师生互选时已经确定的个人研究方向。 第八条 课程学习 课程学习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必修课、选修课、补修课等课程,并明确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及考核方式。所有选定课程应以全校统一的开课时间安排为准,课程学分必须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 必修课一律按培养方案规定填写,选修课应根据学生的特点、知识面和选题要求来确定,以有利于研究生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 补修及免修课程按有关要求提前申请确认,并作标注说明。 第九条 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应充分考虑产教融合研究生培养基地生产实际,合理安排。明确实践方式、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等,时间安排必须满足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在制定计划过程中要充分征求行业导师意见。 第十条 学术活动 学术活动应结合培养学院的具体要求合理安排。明确形式、内容、时间、次数、具体要求等。 第十一条 文献阅读 文献阅读应针对研究方向、选题方向,有计划安排阅读相关规范、期刊、著作等文献资料,为开题报告、学位论文进行前期准备。明确书目、作者、出版信息、数量及时间安排等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 依据培养方案和相关规定要求,明确学位论文选题范围、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评审、答辩等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其他方面 科学研究、外语水平、发表论文、社会实践等方面内容,由培养学院、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协商制定。 第三章 填报要求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否则将对毕业学分审核产生影响。列入个人培养计划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考核通过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五条 导师在制定和审核计划时,要注意衡量研究生实际学习任务,负担不宜过重,并使各学期学时尽量均衡。 第十六条 研究生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要求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经研究生、导师签字,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一份由培养学院存档,一份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更改。特殊原因需变更的,应在执行前的1个学期及时提交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主动开展自查,核对培养计划及成绩单的课程名称和课程编码是否一致,是否全部完成,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修正。 第十九条 毕业前,研究生部将联合各培养学院严格核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如实记录核查结论,核查通过方可毕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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