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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6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度,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接受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原则。研究生培养经费是学校为研究生培养需要设立的专项经费,严禁挪作他用。如有超支,由导师自行解决。如有余额,可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二章  经费标准及划拨

第四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标准为:每生45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部按照各年度实际录取研究生数量及人员变动情况,核算总额列入财务预算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划拨至导师专用账户,由导师管理使用。

第六条  研究生数量如有变动,经费数额在下一个年度划拨时进行调整。研究生退学、休学的,培养经费自退学、休学之日起停止使用;研究生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不再划拨培养经费。研究生如未缴清学费、住宿费,暂停使用培养经费。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开支范围

(一)研究生培养的公共性支出。包括:培养学院统一组织的学术讲座、学科竞赛、社会实践、专业实践等活动费用;完成学位论文所需的开题费、评审费、答辩费、打印装订费。

(二)研究生培养的个性化支出。包括: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开展科研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实验费、调研费、参考书刊费、小型低值设备费;发表论文所需的版面费。

(三)其他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合理费用。

第四章  经费使用规定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由导师负责。经费支出时须经导师签字同意,并严格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同一导师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可以合并使用。导师更换时,培养经费由导师管理使用。

第十条  各培养学院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细则,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培养学院须提交1份学年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于每年8月底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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