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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8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规范专业实践环节的管理,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是其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创新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

专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研究、工程设计、社会调查等解决专业领域实际问题的活动。

(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操作训练等掌握专业领域相关技能的活动。

(三)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司法实践、社会服务等熟悉专业领域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的活动等。

第三条  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经考核通过后获得规定学分。研究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章  专业实践基本要求

第四条  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专业实践时间及开展形式有明确要求的,按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五条  专业实践实行“校内导师+行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组”)联合指导制,导师组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必修实践环节的要求,共同制定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和内容,共同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计划后进入专业实践阶段,特殊情况可采取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交叉进行的方式。

第三章  专业实践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专业实践实行学校、学院与专业领域三级管理机制。

(一)学校工作职责

1.负责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宏观规划和统筹协调,指导各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的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各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的实施效果。

(二)学院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符合本学院专业特点的必修实践环节相关要求;督查本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安排与落实工作。

2.组织建设一批稳定的研究生实践基地,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域专家作为行业导师,为专业实践开展提供智力保障。

3.组织检查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开展研究生专业实践的过程管理,及时解决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

(三)专业领域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包括专业实践目的、基本要求、实践方式、考核方式等环节。

2.负责专业实践的组织实施:指派专人负责定期与行业、企业专家共同协商研讨,确保能够有效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3.负责本专业领域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的考核与总结,组成专家考核组开展专业实践效果考核。

第四章  专业实践学生管理

第八条  原则上在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末,研究生在双导师共同指导下,依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经导师、培养学院审批后方可开展专业实践活动。

第九条  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应按照个人申请、导师签字、培养学院审批的程序办理。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申请表》,签订《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安全须知承诺书》,履行手续后方可参加实践。专业实践以分段多次方式进行的,每段须重新提出申请。选派到产教融合研究生培养基地进行集中专业实践的研究生,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研究生派出前,培养学院应详细登记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的准确信息报研究生部备案,并对研究生开展专题安全教育,确保专业实践安全。研究生还应按要求参加实践单位举办的岗前培训、纪律教育、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由培养学院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报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照专业实践计划,开展专业实践活动。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由实践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培养学院与实践单位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安排专人负责联络,及时处理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应积极主动向导师汇报专业实践情况,并按要求接受中期检查。完成专业实践后,提交不少于5000字的专业实践总结报告,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包括:专业实践计划完成情况、专业实践内容、专业实践收获与成果、与学位论文的相关性说明、专业实践单位的评价等。同时提交实践工作笔记、现场照片、实践成果等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严格遵守学校及校外实践单位有关规定,注意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到高风险作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要按照该单位安全控制标准和流程工作。完成专业实践任务后,应及时返校。

第五章  专业实践考核

第十五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在专业实践中期阶段进行中期检查。研究生需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中期检查表》,由实践单位、培养学院负责考核。中期检查合格方可进行后期专业实践。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规定结束时间的前一周撰写完成《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并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专业实践考核评价表》,接受实践单位的先行考核,同时申请返校参加学校考核。

第十七条  培养学院负责组织各专业领域依据专业实践计划,制定专业实践考核标准,组成专家考核组进行考核专家考核组一般应由3-5名专家组成(至少有1名校外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专家),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统一进行考核,结合导师评价意见,确定研究生个人专业实践考核成绩。

第十八条  专业实践考核采取答辩形式。专业实践考核成绩采用优秀、 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优秀率不超过该专业当年参与专业实践学生总数的25%。

第十九条  培养学院应在考核前将包括考核时间、考核地点、被考核的研究生名单、专家考核组成员名单等内容提前一周报送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安排督导人员对考核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实践考核成绩视为不及格:

(一)未完成专业实践计划。

(二)专业实践总结报告违反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违反学校、基地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

(五)专家考核组认定不及格。

第六章  专业实践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实践实施过程中,研究生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七章  专业实践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专业实践经费由培养学院从学校每年划拨的研究生培养经费或企业资助经费中支出,主要用于研究生参加各种形式专业实践发生的保险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指导费、管理费等。专业实践经费严格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工程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若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与本办法发生冲突,具体实施办法以国家政策为准。

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

2.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申请表

3.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安全承诺书

  4.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中期检查表

5.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

6.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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