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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1日    点击数:

为加快建立适应新时代改革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研究生教育内涵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大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培养管理

第一节  培养目标

第一条  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目标如下:

(一)学习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追求真理和献身于科学事业的敬业精神和高尚的科学道德;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研究生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掌握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熟悉行业领域的相关规范,具有较强的创新实践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独立承担一定的专门技术或管理工作,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二节  学制与学籍

第二条  研究生学制均为3年,最长培养年限为5年(包含休学时间)。

第三条  研究生的入学与注册、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与结业等学籍管理工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节  培养方式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采取课程(环节)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培养。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既要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更要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成才,注重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构建良好的导学互动关系。

第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实行“双导师制”,除校内导师外增设校外行业导师,主要指导研究生在校外实践基地开展实习实践,提升职业能力。研究生一般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与行业导师的互选。

第四节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七条  培养方案由所属培养单位负责制定。培养方案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必修实践环节、学位论文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培养方案核心课程设置参照《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试行)》;开设体育、美育、劳育等公选或实践课程,引导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九条  培养方案每3年修订1次,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各专业领域选修类课程可适当进行年度调整。

第十条  研究生在导师确定后两个月内完成培养计划制订工作。培养计划的制订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节  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所选课程考核成绩60(含60)分以上或考查合格方可获得学分,缺考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设置补考,须进行重修学习。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学分要求按照全国各专业学位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选课按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计划执行。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课与专业课,其中公共课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开课,专业课由各学院组织开课。研究生课程体系详见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以同等学力和跨专业考取的研究生,应补修与本专业相关的本科阶段主干课程,考试及格后只记录成绩不计学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免修、缓考、重修等规定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节  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为“考试”,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可以两种任选其一。“考试”分闭卷和开卷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  鼓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特点,创新性采取多种形式的考核方式,总体上要求可操作性强,能够对研究生的基础知识、创新性思维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出有效考查。

第七节  必修实践环节

第十八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实践环节,各专业学位按照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学分,一般为6学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导师组(校内导师+行业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实习计划,原则上应当赴校外实践基地顶岗实习不少于6-12个月。专业实践计划应在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下制定,实习内容原则上应与学位论文相关。

第八节  学位论文开题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与研究生导师共同研究拟定学位论文题目。选题应符合本专业领域研究方向,并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意义。研究生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实验、调研等方式,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开题报告。

第二十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在第3学期末之前完成开题报告。自开题报告通过至申请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第二十一条  开题报告答辩由培养学院负责,专业领域组织,公开进行。各专业学位类别成立以学科带头人(专业学位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考核小组,由具有研究生指导资格的至少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位行业导师。

第二十二条  开题报告答辩通过者,应按照考核小组修改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经导师同意后,将开题报告交由学院存档,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开题报告未获通过者,须重新开题。对于开题3次仍未获通过者,可终止培养,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开题报告答辩通过后,在后续研究中确需改题的,应至少在申请答辩前1年,按照第二十条的要求通过新的开题论证。

第九节  中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中期考核主要是对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和科研工作进展进行全面检查。研究生中期考核应当在第5学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  中期考核由学院组织,专业领域实施,公开进行。具体考核时间、内容和方式由学院、专业参照《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执行,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章  学业管理

第十节  肄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满1年及以上,所有应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而中断学习的,可作肄业处理,发放肄业证书。

第十一节  结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制期满,期间完成了培养方案要求的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但其学术水平经评审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作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二节  毕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毕业答辩通过,可准予其毕业,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二十九条  在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达到毕业条件,可以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要求,申请硕士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硕士学位并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已取得毕业证书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硕士毕业生,可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硕士学位并发放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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