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完善研究生培养分流淘汰机制,根据《黑龙江工程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期考核是学校在籍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开题报告后,对照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考核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工作进展等各个方面,及时帮助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后续学业安排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促进研究生学业和学术进步、专业及综合能力发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导师、学院研究生秘书等组成。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中期考核小组,开展研究生中期考核。考核小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考核专家若干人。考核小组设秘书1人,负责记录和整理研究生考核材料。 第五条 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参加中期考核,确因故无法参加,应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六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由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导师综合评价和学位论文研究进度四部分组成: (一)思想品德考核。研究生对本人思想品德表现和学业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研究生培养学院进行评定。 (二)课程学习考核。各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审核研究生的课程学分修读情况和必修环节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导师综合评价。导师根据研究生政治素养、道德修养、学习态度、科研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就该生是否具有继续培养的潜力提出明确建议。 (四)学位论文研究进度考核。考核小组专家就研究生在专业实践、创新成果、学位论文撰写等方面的进展和进度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考核形式可以采用线下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听取研究生汇报。 第七条 考核结果 (一)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登记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档次。综合评分90(含90)至100分为优秀、80(含80)至89分为良好、60(含60)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中期考核为优秀等级的研究生数不超过总人数的25%。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秘书负责上报研究生部,《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由学院存档保存。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中期考核记为不合格: 1.思想品德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 2.课程学分或必修环节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 3.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 4.导师综合评价认定为不合格。 5.中期考核小组认定为不合格。 (三)对中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安排导师对其约谈,并需在培养年限内重新参加中期考核;二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给予退学警告;经三次中期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研究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中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对研究生的申诉进行情况核实,复查整个考核过程,作出复议决定,自接受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研究生对学院中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继续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材料。研究生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并形成决议,自接受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