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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明确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课教师担负着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重任,应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业务素质,能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和严谨认真的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好。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 第三章 聘任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课程教学任务相应的学期。 第八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任课教师、外聘任课教师由课程所属学院推荐,研究生部审核聘任;专业课程任课教师由课程所属学院审核聘任,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九条 任课教师聘任工作安排在开课前一个学期的期末进行。拟聘教师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聘任审批表》,开课学院审批通过后,为其颁发聘任证书。任课教师未经审批,不能承担研究生课程。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妥善协调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为确保教学质量,每学期承担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特殊情况由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四章 首开课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首开课任课教师是指首次承担研究生课程任务的教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首次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任课教师; (二)首次在我校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 (三)已开设过研究生课程,但首次对新增的研究生课程开展教学工作的校内外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首开课任课教师任职资格除满足对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拟开课程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技能; (二)熟悉拟讲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通读课程指定教材和参考书,完成课程讲稿(或教案)和习题; (三)至少参加过一轮完整的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首开课任课教师必须通过试讲方可开课。试讲要求: (一)试讲安排在开课前一学期进行; (二)提交拟开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指定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三)提交拟开课程的教案; (四)选择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试讲时间为2学时; (五)试讲由开课学院组织。安排3位以上专家对试讲评议,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试讲记录及审核表》(英文试讲需注明),试讲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六)首开课任课教师试讲不通过,需重新参加一次完整的教学辅导工作,半年后可进行下一次试讲。 (七)同时开设多门课程的首开课任课教师试讲其中1门即可。 第十四条 首开课任课教师如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免于试讲,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首开课任课教师免试讲申请表》,由开课学院审批,存档。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二)获得学校相关教学竞赛奖励的教师; (三)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讲授本科或研究生课程且近3年督导评教结果连续两轮达到90分以上。 第五章 外聘任课教师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由课程所属学院推荐,研究生部审核,可外聘任课教师。 第十六条 外聘任课教师任职资格不低于校内标准。 第十七条 外聘任课教师程序须按照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如系外籍教师,同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 第六章 教师职责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接受和认真完成研究生部和培养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对所担任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辅助教学人员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工作,参与教学大纲和有关课程教学文件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须在开学前做好教材选定、讲义编写等各项准备工作;按校历规定的日程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安排课程教学进度,按计划完成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做到教书育人,将课程思政作为课堂教学改革的重要元素,围绕政治认同、家国情怀、文化素养、宪法法治意识、道德修养等重点优化课程思政内容供给,确保课程思政贯穿于课堂授课、在线学习、实验实践等各教学环节。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改革,理论联系实际,不断补充和更新教学内容,注重介绍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新技术、新成果。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重视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探索教学规律,进行教学改革。鼓励采用讨论式教学、研究式教学、混合式教学、专题讲座、案例教学等多样化授课方式,创造性地组织教学活动,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探索适合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新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对研究生学习情况的考核,按要求提交课程考试试卷。课程考核后,要及时评阅试卷,评定成绩,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范行为,履职尽责。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开课计划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任课教师授课期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停课或由他人代课,不得自行更换上课地点。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因出差、生病等原因,需调课或停课时,应提前两天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申请表》,经开课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上课时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件准备充分、及时更新;上课时间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在教室内吸烟,不得酒后上课。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授课计划,编写教学方案,并按授课计划和教学方案组织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增减授课学时,不得随意更改课程教学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注重课程教学的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引导、调动研究生的学习主动性。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进行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时要严肃认真,公平合理,严禁降低考核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考试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进行教学总结,包括对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过程体会及对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课程所属学院和研究生部及时反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任课教师,学校将依据《黑龙江工程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教学评价 第三十五条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依据相关评价标准,以听课、抽查、评教等方式不定期对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开展教学评价。 第三十六条任课教师须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检查工作,尊重督导检查意见,认真对待评价结果,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课程教学。 第三十七条 对评价结果不合格,或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胜任工作的任课教师,视情况做出限期整改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核实并最终审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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