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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7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资源和关键力量。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导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国家、省相关研究生教育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根据人事隶属关系和指导方式分为校内导师、兼职导师与行业导师。

第三条 坚持“按需设岗、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原则,推进导师岗位管理。在资格认定和招生注册中实施竞争上岗、分类评聘、动态管理。

第四条 导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部是导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及执行监督。培养学院是导师管理的主体部门,切实履行直接责任,贯彻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推动导师思想政治建设与业务能力建设相融合。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双导师制”是指在校内和行业分别选聘一位导师,校内导师、行业导师合作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六条 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校内导师职责

1.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熟悉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法规,遵守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

3.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提升业务素质和指导能力。

4.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5.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审阅答辩等全过程管理。

6.争取科研项目及经费,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获取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

7.指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提供就业创业帮助。

8.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更新教育理念,改进培养方式方法。

9.能够承担研究生课程、专题讲座。

10.定期与研究生、培养学院和行业导师沟通,发现、汇报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行业导师职责

1.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熟悉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4.指导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任务。

5.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期间的管理,并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

6.能够承担校企合作课程或专题讲座。

7.参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指导、评阅、答辩。

8.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机会,为就业创业提供帮助。

9.保持与研究生、培养学院和校内导师沟通,发现、汇报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兼职导师职责

参照校内导师职责执行。

第三章 导师资格

第七条 具备导师资格是从事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招生注册、获得招生资格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申请校内导师资格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素质要求

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

(二)基本条件要求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科研和指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以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学制内研究生为限)。

2.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博士学位及一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3.具有研究生指导能力,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申请学术学位导师应具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专业学位导师应具有在行业产业锻炼实践半年以上或具有主持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或具有在产教融合研究生工作站为设站单位开展技术咨询与指导、员工培训等经历。

4.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能开设2门以上研究生课程,至少能够承担1门研究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三)工作业绩及学术成果要求

导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应具有较高的从业技能,近5年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应符合学校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教师系列副教授工作业绩成果条件”中规定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成果、科研奖励、指导学生、教学竞赛、教学成果等方面条件之三,其中科研项目或学术论文必备其一。认定有效成果的截止时间为遴选当年的8月31日。

第九条 申请行业导师资格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素质要求

政治素质过硬、职业道德高尚、业务素质精湛。

(二)基本条件要求

1.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以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学制内研究生为限)。

2.一般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或与申请专业学位类别相匹配的企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3.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业年限不少于5年,有较充足的时间指导研究生,能为研究生专业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三)工作业绩及学术成果要求

导师在本专业领域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近5年取得以下条件之二。认定有效成果的截止时间是为遴选当年8月31日。

1.承担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工程管理项目(名次为前3名);或承担厅(局)级及以上开发或攻关项目(名次为前3名);或承担企业技术改造等其他项目(名次为前2名)。具有一定额度可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

2.发表或出版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科研或实践成果。

3.取得授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一类知识产权(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二类知识产权(第1名)。

4.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获得具有卓越技能和贡献的荣誉称号。

5.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导师遴选

第十条 遴选程序

(一)确定岗位数量。学校依据培养学院招生规模和岗位需求,坚持“明确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合理确定导师岗位数量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二)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行业导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附本人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以及反映代表性学术成果、业绩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提交到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导师申请以硕士点所在的培养学院为单位。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推荐名单及佐证材料报研究生部。

(四)研究生部复审。研究生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初审通过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学术成果质量及在账经费等进行复审。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复审通过的申请人员进行审议。审议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导师资格,由研究生部备案。导师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结束,导师资格需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兼职导师遴选。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实际需要,外单位人员可以在我校申请担任兼职导师。其遴选办法与校内导师相同。在原单位已是导师的可不参加遴选,但须报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方可确认导师资格。兼职导师要求与培养学院有稳定的教学、科研等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跨学科导师遴选。导师原则上只能在1个二级学科(专业领域)指导研究生。为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培养复合型人才,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跨学科申请导师资格。

(一)在原属学科和拟跨学科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两个学科联系紧密,跨学科招生应有利于学科交叉融合、有利于新理论新方法形成、有利于创造高水平研究成果。

(二)在拟跨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近5年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正在从事与拟跨学科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有培养拟跨学科研究生充足的科研经费、基础条件及协助人员。

(三)可以跨一级学科,但同一年内只能在2个二级学科(专业领域)内申请导师资格。

(四)跨学科申请导师资格不能对原属学科造成不利影响。

(五)兼职导师不能申请跨学科导师资格。

当拟跨学科与原属学科为不同的一级学科时,申请人必须通过两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

第十三条 导师资格绿色通道。根据学校学科整体布局和发展战略需要,对于入选省级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和新引进的优秀人才,如果满足基本条件,可以按以下程序不定期确认导师资格。

(一)国家级或国外高层次人才,经培养学院院长推荐,校长可以直接确认导师资格。

(二)省级高层次人才,经培养学院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直接审议确认导师资格。

(三)新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不受遴选周期限制,经本人申请、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业绩论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认导师资格。

第五章 导师招生

第十四条 实行导师招生注册制度,导师每年招生注册合格后,方可招收研究生。培养学院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导师招生注册工作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部备案。导师招生注册实行条件制和限额制。

(一)招生条件。主要依据导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科研条件情况、教学工作完成情况、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设定。结合我校实际,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获得导师资格。

2.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认真履行职责,无违反师德或学术不端行为,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3.身体健康、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

4.近3年主持过或正在主持C3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有一定数量的可独立支配的在账科研经费。其中:自然科学学科不少于3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不少于1万元。

5.拟招生的专业学位类别必须与学校硕士授权点专业和自身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相一致。

6.只允许在2个二级学科(专业领域)内跨学科招生

7.新遴选的导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参加培训者不允许招生注册。

(二)招生限额。主要依据招生计划、科研项目及经费数量、研究生培养能力等方面设定。结合我校实际,确定招生限额为:第一个培养周期每年只能招收1~2名,上限招生条件由培养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个培养周期开始,每年上限招收3名。特殊情况下,经研究决定可适当增加名额。

(三)注册程序。导师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确定招生注册合格的导师名单,在本部门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学校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十五条 导师与研究生互选

(一)招生注册合格的导师允许参加师生互选。

(二)校内导师与研究生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双向选择,建立导学关系。

(三)行业导师由培养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选定。

(四)导学关系确定后报研究生部备案。无特殊情况,中途一般不允许调换。

十六条 有条件的培养学院可实施导师团队培养,以学科交叉、专业融合、联合指导的方式培养研究生,发挥导师团队协同育人效应。具体要求为:

(一)学术学位授权点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建立导师团队。专业学位授权点按专业类别(领域)建立导师团队。

(二)每个导师团队校内导师应不少于5人,设组长1人。10人以上导师团队可设副组长1人,协助组长管理内部事务。

(三)培养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导师团队组成方案及组长、副组长人选。

第六章 导师聘任与考核

第十七条 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获得导师资格、招生注册合格并正式招收了研究生的导师,学校履行相应的聘任手续并颁发聘书。聘期结束,聘任关系自动解除,续聘需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导师考核评价机制,采取导师自评、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等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考核对象是所有在岗且已招收研究生的导师,考核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实效和履职尽责等方面。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由培养学院负责组织,制订导师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每年年终与人事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实施细则及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聘期考核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聘期结束时进行。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率不超过20%。聘期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招生资格、招生数量和指导工作量等直接挂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适当增加招生数量并按一定比例提高指导工作量;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等次的,按规定发放当年津贴待遇,次年按规定正常招生;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暂停招生1年,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导师、优秀导师团队的资格。下一年起,如考核合格,按规定程序申请招生注册。

(二)聘期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按有关程序续聘;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解聘同时取消导师资格。

第七章 导师培训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导师遴选、导师招生注册、导师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导师招生注册工作一般于每年6~7月进行,导师遴选、导师聘任工作一般于每年下半年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延期或增加遴选次数。

第二十一条 导师实行全员培训,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导师“先培训,后上岗”。

(一)岗前培训以新聘导师为对象,以师德师风教育、指导业务学习、管理业务培训为重点。

(二)在岗培训以已聘导师为对象,定期举行“导师沙龙”、“导师论坛”和研究生培养经验交流等活动,以研究生教育政策解读、教育教学经验交流、学术技术前沿发展为培训重点。

(三)学术学位导师培训侧重学科前沿、科研能力等方面;专业学位导师培训侧重前沿技术、实践技能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定期开展优秀导师、优秀导师团队评选和表彰。获奖情况计入导师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先进事迹通过一定方式宣传、推广。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科)研项目、招生名额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相应政策倾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导师师德失范行为清单,实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对违反《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或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导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约谈、减招、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减少或限制导师下一年度招生数量:

1.未按规定制订和执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造成严重后果。

2.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时间和精力投入不够,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3.不按培养学院要求承担研究生教育教学任务。

4.多名研究生出于导师原因提出更换诉求。

5.所指导的研究生中有1人学位论文在学术不端检测环节出现总复制比超过30%

6.所指导的研究生中有1人在课程学习、开题、中期检查、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等环节未达培养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导师招生:

1.年度考核不合格,暂停招生1年。

2.导师招生注册未通过,暂停招生1年。

3.经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影响程度较小的。暂停招生1~2年。

4.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时间和精力投入少,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影响较大,暂停招生1~2年。

5.所指导的研究生中累计有2人学位论文在学术不端检测环节出现总复制比超过30%,暂停招生1~2年。

6.所指导的研究生中累计有2人在课程学习、开题、中期检查、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等环节未达培养要求,暂停招生1~2年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导师资格:

1.被解聘专业技术职务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受到处分。

2.聘期考核不合格。

3.经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影响程度较大的

4.主观原因连续3年未参加招生注册或非生源原因连续3年未招生

5.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学术研究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6.所指导的研究生中累计有3人学位论文在学术不端检测环节出现总复制比超过30%。

7.所指导的研究生中累计有3人在课程学习、开题、中期检查、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等环节未达培养要求。

8.所指导的研究生中有1人在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

第二十七条 导师被暂停招生,可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恢复招生资格后方可新招收研究生。导师被取消资格,3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同时解聘,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导师。取消导师资格由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导师应保证有足够的在校工作时间。导师因出差、出国(境)、身体因素或其它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妥善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及时报告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3~6个月,应安排副导师或导师组成员指导研究生;请假6个月及以上或调离学校的(含辞职),在征得所指导的研究生同意后更换导师。

第二十九条 导师应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加强对研究生的指导。研究生培养期间,校内(兼职)导师、行业导师每月至少1次以组会形式与研究生见面交流,特殊情况可采用线上或电话交流形式。

第三十条 导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或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问题,将被追究相应责任。导师违反《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培养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培养学院应将导师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导师业务档案,并为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导师基本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培养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导师基本信息维护,所有数据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导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系统数据库应同步更新,佐证材料定期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导师遴选、聘任及考核等工作中的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工程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黑工程院发〔2021〕10号)、《黑龙江工程学院行业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黑工程院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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