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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黑学位联〔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行业导师)。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要当好学术权威、品德楷模和条件创造者,以德立身、以德立学和以德施教,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导师基本要求 第三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了解行业动态,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及实践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导师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在研究生教育中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导师要做好“课程思政”工作,优化课程设计,梳理各门课程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在研究生评奖评优、培养环节、学位申请及毕业鉴定等过程中,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予以客观鉴定。 第七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统筹安排科研与实践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及实践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开拓学术视野。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对研究生实践能力训练。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时刻关注研究生的学习动态。与行业导师积极沟通,关注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保证实践环节质量。 第八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九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一)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导师要认真履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指导与把关职责,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创新性、写作规范等方面进行充分指导,加强对研究生论文或实践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严格把关,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之前,应对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论文或成果,不准许其进入论文或成果评审环节。 第十条 完善研究生培养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及工程实践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和工程实践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做好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和安全教育。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履行安全提醒责任,杜绝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导师应每月至少2次与每一名研究生开展交流谈心,时刻了解每一名研究生思想及心理动态,关注研究生成长。 第四章 导师禁行行为 第十二条 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第十三条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不得传播宗教、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第十四条 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十五条 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十六条 不得随意行使学术权力和学业评定权力,或在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 第十七条 不得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不得签署虚假意见。 第十八条 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或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不得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第二十条 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得在研究生培养的相关环节中谋取私利,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不得同意研究生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第二十二条 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不得索要、收受研究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或适用师德“一票否决制”的其他行为。 对于导师发生禁行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及处理,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工程学院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导师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评价考核 (一)各培养学院应定期开展相关检查工作,把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日常教学检查范畴。 (二)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导师年度考核、导师聘期考核、招生资格、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评选、教师年度考核、师德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等工作的依据。对职责履行中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导师资格。 (三)将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职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和师德年度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工作根据学校年度考核安排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优秀、研究生指导成绩突出的导师,在以下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一)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引导研究生导师重视研究生成长、潜心研究生培养。同时,可适当增加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名额; (二)在推选各类研究生教育教改研究与实践项目、研究生高质量建设项目、核心学位课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十条 督导检查 (一)建立校院两级督导检查机制,将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学校不定期对各培养学院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导师师德建设不作为,对师德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培养单位,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学校开通专门电子邮箱和电话,接受研究生、家长等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反映。对于反映的问题,学校将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据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最新上级文件冲突,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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