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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0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保证学位授予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黑龙江工程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审定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位评定体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构成(本章程凡出现“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指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有关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等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部主任兼任,成员为研究生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相关人员。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取单数)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可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学生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秘书长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可由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学科带头人、资深教授组成。担任学校行政职务进入委员会的,任期内若发生行政职务变动,其委员身份自动终止,按照职务替代原则进行递补。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9~15(取单数)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或学科带头人担任,副主席由教学、研究生、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或学科带头人担任。委员可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资深教授担任。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术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参事议事能力;

(二)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履职尽责;

(三)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人才培养过程,掌握学位授予标准;

(四)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岗位,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能任满一届。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由主席根据工作需要提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共同组成主席会议成员,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主席会议结合各学院推荐意见,形成建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由其主席提名,形成建议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能履职或届内出现空缺,应按相应程序及时进行调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其主席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其主席提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在校连续工作两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者,暂停委员职务,待回原岗位工作时自动恢复委员身份;因故一年及以上不能在校连续工作的,应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工作的牵总、协调,指导、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工作正确开展。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教学大纲,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审查本学院学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方案和委员会成员,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审查本学院学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送外审材料,并报送学位办公室;

(四)对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的学位提出撤销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审查本学院学士、硕士学位申请者资格,做出建议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六)评选优秀学位论文,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七)审查所属学科的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并形成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八)制定本学院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

(九)检查、处理涉及学位论文方面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十)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事项。如必要,形成处理意见,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十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完成其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学位办公室职责:

(一)起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授予学位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学位授予仪式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三)印发学位证书和优秀毕业论文证书;

(四)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五)完成上级学位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不少于一次。会议议题经主席确认后,提交大会审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由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举行之前,一般应由学位办公室将会议日期、讨论事项通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必要时提前将会议主要文件送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议审议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及学位点建设、研究生教育等重要事项,一般应通过现场会议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经主席签名后生效。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可邀请校领导、职能部门人员、校内外专家及学生代表等列席,列席人员由主席提议。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可作为决策的参考。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学位办公室保管并负责归档备案,做出的重大决定或审议结果,应进行5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公告。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参会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由学位办公室备案汇总后,报请主席批准。在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出国、访学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学术不端或其他原因不便、不能履职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应予以更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经批准可委托其副主席列席会议或汇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漏会议讨论内容。因泄密造成损失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主动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制定、修订、废止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黑工程院发〔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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