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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等文件制定,适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第三条 在我校接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学生,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并取得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专业实践等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实践成果认定,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且具备相应基本素质、基本能力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除了达到上述硕士学位授予基本要求,还应达到所在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及学术能力和成果要求。 第五条 达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参加“龙江工程师招生计划”的研究生,按照《关于龙江工程师学院贯通工程类专业学位硕士培养与工程师职称资格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教联〔2023〕20号)的考核标准,进行学位授予与职称资格认证。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要求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最低要求。各专业学位授予点可根据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各专业培养方案以及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规定,制定高于本要求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经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要求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试行)》 2.《设计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基本要求(试行)》 3.《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试行)》
附件1.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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