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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1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位管理,规范硕士学位授予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教育的硕士学位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三条  申请硕士学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通过预审、相似度检测、专家评阅、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申请硕士学位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课程考核,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全部培养环节并通过。

(二)完成专业实践训练等必修环节。

(三)专业学位申请人须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四)满足学校及所在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及学术能力和成果基本要求。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审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完成并通过导师审核后,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组织至少三位专家进行预审,且至少应有一位行业专家参与预审。预审至少在相似度检测一周前完成。

(二)预审需审查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满足本专业类别的要求。

(三)学位申请人应根据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进行相似度检测。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外,所有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必须经过相似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专家评阅。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

(一)学位申请人通过预审后,培养学院依据《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管理规定》,开展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专家评阅结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符合答辩要求的,可以申请答辩。

(二)涉密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采用纸质版评阅,培养学院应选择具有保密资质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进行专家评阅。

(三)硕士研究生专家评阅时间,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学院、专业类别(领域)及拟答辩时间情况自行确定。

(四)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专家评阅要求及对评阅意见的处理办法见《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管理规定》。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通过后,硕士研究生方可申请答辩。答辩应公开举行,原则上应以线下形式组织。涉密论文按保密要求进行线下答辩。

(一)提前答辩申请

学业优异、科研能力强的学位申请人,成果满足学校及所在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及学术能力和成果要求,可提出提前答辩申请,提前答辩时间最多不超过1年。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提前答辩申请表》。经导师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部,参加研究生部组织的学位论文专家评阅,评阅结论全部为A,可进行提前答辩。

审批通过的提前答辩申请人材料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答辩申请审核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于答辩一周前将硕士学位答辩审核材料送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材料包括:

1.《预审情况表》《答辩申请书》《答辩资格审查表》《答辩组成员审批表》《专家评阅书》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说明》;

2.经专家评阅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3.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4.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成果及相关性证明材料。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重点审核答辩资格及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工作量、结论、成果水平及学术规范等。

(三)答辩委员会组成

学位申请人所在专业类别(领域)组织答辩委员会,须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如审核通过后的答辩委员会中有成员更换,须重新履行答辩成员审批手续。答辩委员会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1.答辩委员会委员应由研究生导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担任。委员人数应不少于五人。委员需为本专业类别(领域)或相关专业类别(领域)专家;

2.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应不少于一位行业专家;

3.学科交叉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包含所有相关专业类别(领域)的专家;

4.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类别(领域)情况,指定答辩委员会成员中一位学术或专业造诣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研究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5.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6.答辩委员会组成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

7.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应为我校在岗教师,秘书不能作为委员。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答辩会全过程、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做如实记录。

(四)答辩程序

答辩秘书应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在答辩一周前送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并将答辩信息进行公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应公开进行,学位申请人应正装出席会议。每位硕士生的答辩会一般以三十至四十分钟为宜,答辩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按照如下程序组织答辩。

1.答辩秘书宣布学位申请人姓名、专业类别(领域)、介绍学位申请人简历、学习成绩、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题目、答辩委员会委员情况。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1)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主要内容(二十至三十分钟);

(2)学位申请人介绍对评阅意见的修改情况;

(3)答辩委员会审议学位申请人对评阅意见的答复及修改情况;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提问时间不少于十分钟;

(5)答辩委员会不仅要考察学位申请人答辩及选题研究或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要全面考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内容、结构安排合理性及学术规范等。

3.休会,答辩委员会评议并形成决议:

(1)答辩委员会评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达到所在专业类别要求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成果及结论是否成立,结构安排是否合理,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2)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答辩是否通过、是否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在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可作出通过答辩、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3)答辩委员会在决议中,应客观概述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创新性工作,并予以公正评价;

(4)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不超出最长学位申请年限内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重新答辩;

(5)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4.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5.学位申请人表态,陈述对答辩委员会决议的意见。

6.答辩委员会主席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及原始答辩记录上签名。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学位申请人原则上应在答辩通过后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进行硕士学位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1.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有关材料,审核针对答辩委员会提出存在问题的修改情况,确认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成果满足专业类别要求。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形成审核报告及决议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2.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对未予投票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可作出修改后申请下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决议。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建议不授予决定的,应将《拟不授予决定》送达学生,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可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

4.通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须根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修改建议,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撰写修改说明。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专家进行审查确认。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投票表决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则上应在最长学位申请年限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投票次数达到两次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建议不授予决定的,应将《拟不授予决定》送达学生,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存在问题的修改情况,由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及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相关结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应听取学位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告知学位申请人。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应在自受理学位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应听取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陈述、申辩,并作出复核决定,且将复核决定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后,名单在学校网站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若有异议,异议人可以书面形式实名提交至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核实后将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依据事实予以处理。

学位证书由学校制作并颁发,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须交由档案馆保存。硕士学位论文除按要求提交学校图书馆留存外,还须按学科分类报送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归档。

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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