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黑龙江工程学院>> 研究生部>> 规章制度>> 学位管理>>正文内容
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管理规定 (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1日    点击数: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管理体系,切实把好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质量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黑龙江工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相似度检测

第一条  原则上学校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除外)在提交专家评阅前须进行相似度检测。

第二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相似度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和“校内互检”结果为认定依据。

第三条  相似度检测结果的认定及处理:

(一)相似度检测结果不超过15%,认定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检测合格,可以进行专家评阅。

(二)相似度检测结果大于15%,但不超过25%,学位申请人须提交书面修改说明。该说明需经导师严格审查,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进行专家评阅或修改后复检。

(三)相似度检测结果大于25%,不存在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修改,修改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由培养学院指定2名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主管副院长审批通过后,可再次提交申请进行复检。如复检仍高于25%的,须再次修改,2个月后方可申请再次复检(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位申请年限内)。

第二章  专家评阅

第四条  所有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均须进行专家评阅。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按涉密要求进行专家评阅。

第五条  每篇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每次送审均须由2位专家评阅。

第六条  专家评阅总体评价结果: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A: 质量较高,无须修改或者小修;

B: 存在问题,须进一步修改完善;

C: 问题较多,须对内容及结构进行较大修改;

D: 问题严重,须对内容及结构进行全面修改。

第七条  专家评阅总体评价均为“A”或“B”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申请人按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后,可以进行学位答辩。

专家评阅总体评价中存在“C”或“D”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不能直接进入学位答辩。可申请学术复核或者修改后再次进行专家评阅。

第三章  学术复核

第八条  如研究生本人及其导师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体评价存在异议,可以申请学术复核。

第九条  学校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阅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申请学术复核,专家总体评价为“AC”或者“BC”的,由培养学院负责审查确认,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学院重新组织一位专家进行评阅。

专家总体评价为“AD”“BD”“CC”“CD”或者“DD”的,经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给出客观合理意见,向学校提交学术复核申请。学校重新组织一位专家结合初审评阅意见进行再次评阅。

第十一条  申请学术复核的专家评阅结果为“A”或“B”的,申请人按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后,可以进行学位答辩;专家评阅结果为“C”或者“D”的,不能进入学位答辩环节。

第十二条  研究生须对评阅专家意见修改情况进行逐条说明,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研究生部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相似度检测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有学位申请人和导师签名。专家评阅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隐去作者、导师姓名及学校名称(包括封面、页眉、扉页、学术成果、致谢等处)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撰写必须由学生独立完成,严禁依赖人工智能工具代写或生成核心内容,利用人工智能工具撰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所引发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首次评阅费由学校承担,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评阅费由导师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复检复审申请表

2.黑龙江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修改说明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上一篇:黑龙江工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管理指南 | 管理登录 黑ICP备1100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