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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构建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监督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对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三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界定。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在学位论文抽检中,界定以下情况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的3份评阅意见中有2份以上(含2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份评阅意见中有1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若再有1份以上(含1份)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四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告知。研究生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公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学位授予点负责人。 第五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一)对相关指导教师的处理 1.所指导学位论文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次年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2.所指导的学位论文3年内出现2篇及以上被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3年后方可重新参加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3.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通报,该指导教师5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列为重点质量跟踪对象。 (二)对被抽检研究生的处理 凡属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给予研究生一年准备时间重新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对修改完善后的学位论文,研究生部重新组织专家评阅,专家评阅通过后,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组织答辩,如获通过则保留学位,否则撤销其学位。 (三)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学位授予点的处理 1.相关学位授予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将对学位授予点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 2.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点及答辩委员会进行全校通报批评。一周内学位授予点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整改方案。 3.学校相应调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点的招生计划等教育资源配置。 4.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列为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等工作的重要评估考核指标。整改后5年内连续3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点,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学校将通过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撤销其学位授权。 第六条 相关处理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对抽检结果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申诉。对经申诉复查后所作决定仍持异议的,可以向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申诉如获得成功,应撤销其原处理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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