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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研究生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只能申请1次,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1年(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除外),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应申请入学。 (一)被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有正当理由或有关证明,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初审,研究生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二)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次年研究生新生入学前2周内申请入学。申请入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入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但未获批准,以及未在学校规定的暂缓期限内完成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除外。 第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因病或事假休学,处于休学期间者; (二)研究生新生复查不合格且保留入学资格者; (三)被学校开除学籍或退学者; (四)未按学校财务规定缴纳学费者; (五)学习年限届满者; (六)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要重修,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为研究生建立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学校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修课程和应修学分数以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取消其考试资格。研究生出勤情况一般以任课教师的考勤认定为准。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部批准,方可缓考。缓考课程可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的考核,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未经审批而不参加考核的,成绩按不合格处理,并随本专业下一年级重修,待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加注“重修”标记。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对于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照本学科培养方案中的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跨学科专业或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入学后须补修至少2门该专业本科阶段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论文开题、撰写及答辩等环节,补修课一律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根据培养方案修订情况进行认定,对满足现行培养方案要求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学科(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科(专业)的申请。确因所学学科(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所在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可以申请转学科(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会适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科(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经转入学科、培养单位考核,考核要求按照转入学科、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面试要求执行,并对培养计划的调整提出具体方案,报研究生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办理转学科(专业)手续。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照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科(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二次申请转学科(专业)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处于休学(休学创业和应征入伍除外)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更换导师的,一般应在同一研究方向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导师、学科负责人及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出我校,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会议讨论,研究生部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校出具同意转学公函。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须提供个人转学申请,提供学业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学校同意转学的公函等。我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由拟转入学科(专业)导师同意,转入培养单位会议讨论,认为符合本专业培养要求且培养单位有培养能力,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我校开具接收函。 第二十八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拟转入学校、学科(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学科(专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B类地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A类地区招生单位的; (六)跨一级学科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复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学期(应征入伍、创业、支教申请休学除外)。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一学期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学的; (三)因个人原因出国超过2个月的; (四)因生育需要,不能继续学习的; (五)因创业、支教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定向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须经定向培养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因病休学的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等材料并经校医院审核;因出国休学的须提供邀请函或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新生和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应征入伍退役后2年内,研究生应当向学校申请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超过2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按照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因创业(定向就业的除外)、支教需要申请休学的,允许在学制内申请一次,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休学时间最多2年。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因应征入伍、创业、支教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或者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经批准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全部待遇。办理完休学保留学籍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2周应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复学还须经定向培养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因病休学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因心理健康问题休学,须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擅自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请假期满逾期2周仍未返校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或者申请入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复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八)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学院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除研究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以外的其他 退学情况,都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由各培养单位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期满视为送达。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文件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按学校学生申诉相关管理办法处理。退学后一律不予复学。 第四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 可以就业的,报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学位论文未完成、审查未通过或答辩未通过,经本人申请,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校长办公会通过,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结业后1年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十八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1年及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的,学校出具退学证明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不予以补发,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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