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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教学与指导工作量核算,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合理安排教师工作,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与指导工作量核算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引导教育教学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管理效能。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与指导工作量由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和研究生指导工作量两部分组成。其中,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在本科工作量核算办法基础上,通过系数做适当调整。相关系数调整按职能部门当年最新发布数据为准。 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研究生教学与指导工作量,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前提下,予以核算。工作量相关审核材料由研究生部存档,作为教师参加导师遴选、先优评选、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全日制研究生教学与指导任务的工作量核算。 第二章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核算 第六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按本科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采用以下系数计算: 研究生课程=基础课时×1.3 全外语教学的研究生课程=基础课时×2.0 第七条 教学辅助工作量参照本科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修生及经批准的补修本科阶段课程的研究生人数计入班级总人数。 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工作量核算 第九条 研究生指导工作量是指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导师全程指导研究生从入校到毕业的工作量。包括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学位论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等。 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工作量按工作当量进行核算。 第一、二学年的课程学习阶段和专业实践阶段: 每学期研究生指导工作量=指导的研究生人数×45(工作当量) 第三学年的学位论文阶段: 每学期研究生指导工作量=指导的研究生人数×90(工作当量) 第十一条 在岗导师没有指导研究生的,不核算研究生指导工作量;研究生在休学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量暂不核算,待复学后接续核算;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延期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量不予核算;研究生被开除学籍或退学的,研究生指导工作量按实际指导学期核算。 第十二条 研究生行业导师不核算研究生指导工作量。研究生指导组成员、副导师不单独核算研究生指导工作量,由培养学院和主导师根据实际承担工作情况自行分配。 第四章 审核与发放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学与指导工作量按年度进行核算,一般安排在年末进行。 第十四条 各学院须认真进行工作量自审,并指定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研究生部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相应绩效津贴发放按照人事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由于审核把关不严格导致工作量发放受到影响,后果由各学院承担。有弄虚作假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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