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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8日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规范性,推动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以提高和保证教学质量为目标,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不断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严格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科学评价教育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提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遵循全面性、权威性、多样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应贯穿教学全过程,涵盖专业、课程、教材、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方面。

权威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具有不可更改性。评价结果与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奖励等挂钩。

多样性原则:建立校内与校外评价、学校与二级学院(部)评价、学生与教师评价、自我与同行评价、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多样评价体系。

第四条本科教学持续改进工作遵循针对性、发展性原则。

针对性原则:在教学质量评价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反馈,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并持续跟踪改进效果,形成计划—执行—评价—改进—再评价的闭环管理机制。

发展性原则:持续改进工作以学生学习成效不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不断增强、专业内涵提质增效为导向,使教学质量始终处于循环上升状态。

第三章  工作组织

第五条教务处、教师发展与督导评估中心牵头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反馈与督导,各二级学院(部)和相关部门协同落实。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负责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地监控、检查、评价和指导。

第六条 教学质量评价主体包括学生、校院两级督导、同行、党政领导和教学管理相关人员,以及校外利益相关方等。

第四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专业评价。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及学校《专业建设质量标准》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对专业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对专业培养目标的支撑度、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度、师资队伍的数量与结构、专业师资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力、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专业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专业建设档案完整度、专业特色等方面的评价。

第八条 课程评价。依据学校《课程建设质量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对课程定位、教学大纲、教案讲稿(教学设计)、课程思政、课程团队、课程资源、课程目标达成等方面的评价。

第九条 教材评价。依据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对教材选用质量、教材内容更新率、教材研究水平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条 课堂教学评价。依据学校《理论教学质量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对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讲稿(教学设计)、课件教具、教学资源等教学准备环节;教师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教学设计能力、教学过程组织能力、教学改革创新能力,课程思政驾驭力、智慧教学掌控力、教学效果满意度等课堂教学环节;以及辅导答疑与课后作业环节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评价。依据学校《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实习(实训)质量标准》《课程设计质量标准》《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对实践教学保障、实践教学全过程组织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评价。依据学校《课程考试考核质量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对试卷生成、考试组织、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分析、试卷归档等方面的评价。

第五章评价结果反馈与运用

第十三条 建立质量评价多渠道反馈机制。通过《教学督导简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专项评估(评价)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等渠道公布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各单位掌握教学工作状态和改进教学工作方式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教学质量评价中发现的教师教学质量方面的问题,相关课程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应和教师本人共同制定教学能力改进方案,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第十五条 对于教学质量评价中反映的教风、学风、考风、教学保障等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部),由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部)提出整改方案,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第十六条 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材料由相关部门存档,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奖励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 各课程要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对课程目标、课程大纲、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等进行及时改进并形成自评报告,提交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审核、存档。

第十八条 各专业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等进行持续改进,撰写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提出下一年度持续改进的目标和实现路径,年度报告提交二级学院(部)审核、存档,并报教师发展与督导评估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召开党政联席会,专题研究教学工作,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运行组织、师资队伍建设、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专业办学条件以及教风学风考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持续改进,撰写二级学院(部)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提出学院(部)教学质量持续改进规划,年度报告交教务处、教师发展与督导评估中心审核、存档。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健全相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教师发展与督导评估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化监测和分析,认真编制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依规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与公众监督;同时为学校事业发展科学决策、教育教学改革和优化教学资源配置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确保教学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发展与督导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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