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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0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学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省属高校处级以下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指全体教职员工党员以及非中共党员身份的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丧礼以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过生日、入学、乔迁新居、工作变动等各种召集亲友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文明节约,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禁大操大办。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丧礼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二)严禁借机敛财,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三)严禁铺张浪费,用餐操办不得明显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标准。

(四)严禁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五)严禁违规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

(六)严禁干扰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七)严禁举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

(八)严禁委托他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九)严禁出现其他违规违纪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书面报告制度。办理婚嫁等喜庆事宜须提前7天报告,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3天内补办书面报备手续。

各部门、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向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报告;其他处级干部(含处级组织员、辅导员)向学校纪委办公室、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告;科级及普通党员干部(含教职员工党员)向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告。报告人要如实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内容包括拟操办事宜的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邀请人员的范围、安排车辆来源等情况,并承诺严格执行纪律要求。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未按报告内容操办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一律收缴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

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报告认真审查,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第八条 学校纪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重点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行为,重点查处分散操办、只收礼不操办、委托他人违规操办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九条 对群众反映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

第十条党员干部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省管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要求。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编号:

 

政治面貌

职级/职称

所在部门

职务

办理事项

 

 

 

宴请时间

        

宴请地点

           /县

(具体地点)

参加人员及数量

亲属   人;非亲属   

用车情况

       辆,来源:

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内容(可另附页):

 

 

 

    

    本人承诺认真执行《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试行)》,严格遵守纪律要求,按规定操办上述报告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签字:

                        

                                 

所在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签字(公章):

                             

                                

注: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报备;其他处级干部(含处级组织员、辅导员)向学校纪委办公室、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备;科级及普通党员干部(含教职员工党员)向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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