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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切实发挥学校典型案件的警示、震慑、教育作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报,是指由校党委、校纪委在全校范围内发文或通过会议等方式通报有关案件情况。 第三条通报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警示震慑、注重效果原则;严格纪律、保密审查原则。 第四条通报工作由学校纪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通报对象为全校违纪违法且已办结的中共党员、监察对象。 第六条 凡查处的校内违纪违法案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原则上都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 通报的主要内容:违纪违法对象基本情况、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校内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工作,认真汲取案件教训,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强化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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