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推进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法规文件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训(以下简称培训)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旨在教育引导教师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第三条 教师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和各学院(部)应切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四条 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推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五条 培训工作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一)坚持按需培训,培训要符合上级部门部署要求,契合学校实际,坚持学校需要、岗位需要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三维一体”。
(二)坚持学用一致,培训内容应与教师所从事的学科专业以及岗位要求相一致。
(三)突出重点,分类开展,培训对象面向学校全体教师,重点面向新教师、中青年教师,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研究生导师、团队负责人、教学督导、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承担相应特定工作任务的人员等。
(四)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跟进教师队伍建设新要求和教育教学改革热点,保障培训资源供给,创新培训组织形式,精准把握培训需求,精心设计培训内容,精确选调培训对象。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培训内容。着重围绕教育教学理论(教育政策与理论、教育理念、教学技能与方法、教育技术等)、学科专业素养、教学实践、教育研究和职业素养提升等方面组织开展。
第七条 培训形式。教师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专项培训以及参加社会实践和访学进修。
(一)岗前培训。所有新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包括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省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以及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国培项目等。省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和教育部组织的国培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开展;校本培训按照学校《新教师“过五关”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开展。
(二)岗位培训。学校全体教师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岗位培训以校内在岗培训为主,校内在岗培训和校外选送培训相结合,主要包括线下集中学习培训、线上培训、在线自主学习、示范课堂、讲座、报告、研讨会、分享会等,力求便于参与、形式灵活多样。
(三)专项培训。对学校参加重要项目、推进专项工作等特定任务的人员开展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面向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和科研生产备案体系内全体人员开展的相关知识培训,面向学校涉密人员开展的保密安全培训,教育教学评估(评价)专项培训,以及其他专项培训等。专项培训的内容、方式和要求由项目主责部门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四)社会实践和访学进修。鼓励专业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柔性挂职、实践锻炼、参与项目研发和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以及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访学进修,提升专业实践与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推进学校“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相关管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八条 教师发展与督导评估中心负责开展培训需求调研,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学校年度教师培训工作规划,协同组织开展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心理健康等专门培训。
第九条 学院(部)落实学校培训工作总体安排,并应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需求,研究制定本单位教师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好“学院讲堂”,定期开展专题报告、示范课堂、讲座、论坛、教学研讨、参观研学等教育培训活动。选派本单位教师参加上级部门、行业协会等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做好教师培训申请审核、考核、培训情况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 讲座、报告、论坛等学校规模组织的培训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各培训主责部门、各学院(部)须严把政治关和质量观,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前履行报备审批手续。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教师培训实行学时管理制度。
(一)学时要求
重点对象教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其他教师培训学时应不少于32学时。新教师必须完成岗前培训所有内容,达到规定学时,获得合格证书。
(二)学时认定
1.参加学校或学院(部)组织的专题报告、示范课堂、讲座、论坛、教学研讨、参观研学等,每次计2学时。
2.参加校外各类学术会议以及短期培训研修等,每天计6学时。
3.参加线上资源学习培训,按平台规定学时计算。其中,学校教师自主学习“教师在线学习中心”课程每年应不少于24学时。
4.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教学竞赛、成果展示等,每次计16学时。
5.作为主讲人参与的校本专题报告、示范课堂、讲座等,每次计4学时;作为指导教师开展咨询服务的,指导每人次计2学时;新教师指导教师,每月计4学时。
(三)培训认定及存档备案
各学院(部)依据教师培训证书、出差审批单、考核记录或出勤记录等进行培训认定,并做好认定依据的存档工作。
每学期末各学院(部)填报年度教师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教师发展与督导评估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参培教师应服从培训管理,遵守培训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及时反馈培训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教师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学时要求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优秀教师评选。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校外培训
(一)培训前后应分别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培训申请表》(附件2)《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培训考核表》(附件3)。
(二)培训期间不得擅自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
(三)培训期间,应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向所在学院(部)负责人汇报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
(四)培训结束后,应及时返校上岗工作,及时到所在学院(部)或学校派出部门完善相关手续;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校,学校将按旷工处理。
(五)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的教师应向所在学院(部)和教师发展与督导评估中心提交培训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作报告,所在学院(部)组成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成绩记入《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培训考核表》,并报教师发展与督导评估中心备案。
(六)对于培训成绩不合格或培训后经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应追回相应培训费用。
(七)教师个人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报备审批手续参加的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保障服务
第十五条 经费保障。学校设立教师培训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对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的教师培训项目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资源保障。学校及学院(部)为教师培训提供基本的软硬件资源与服务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与督导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培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黑工程院党发〔2013〕46号)和《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岗前培训管理规定(试行)》(黑工程院人字〔200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期教师培训情况统计表
2.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培训申请表
3.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培训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