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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奖励评选条件和程序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6日

一、基本条件

1、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凡学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3、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4)关心集体,热爱社会工作,能主动为集体、同学服务,自觉参加公益活动;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6)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维护学校的良好制度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4、凡评奖、评优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1)保留入学资格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学期考试课、考查课有一科以上成绩不及格的;

(4)违反法律或校纪,受到法律制裁,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受学校纪律处分至处分解除前)的;

(5)因学习成绩降级后的第一学年;

(6)无故不参加军训的。

5、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6、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考评;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7、学生个人奖励材料,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学期奖学金、宝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优秀社会工作奖、优秀体育运动奖和优秀文艺奖。

2、学期奖学金评选办法详见《黑龙江工程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3、宝钢奖学金

(1)具体条件

①当年学校在籍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②参评学生各科学习成绩优秀或具有显著创造力。

(2)金额、名额

金额:每名学生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名额:由宝钢教育基金会提供。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1)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国家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4)比例、金额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学校每年将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确定各院系的推荐名额。具体申请与评审细则依据《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工程院学字[2007]12号文件)。

5、国家助学金

(1)基本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2)比例、金额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学校每年将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来确定各院系的推荐名额。具体申请与评审细则依据《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工程院学字[2007]9号文件)。

6、社会奖(助)学金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奖事宜按学校或院系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7、科技创新奖学金

(1)奖励对象

表彰奖励各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竞赛获奖以及专利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

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主要包括:由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学联等单位主办的全国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由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学联以及各类国家级协会、学会等单位主办的省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学校“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专利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论文发表等。

(2)奖励办法

具体依据《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管理实施办法》(黑工程院学字[2007]8号文件)。

8、单项奖学金

(1)优秀社会工作奖

对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热情为同学服务,所组织的活动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的学生干部,经所在院系推荐,学校批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2)优秀体育运动奖

参加省级田径运动会打破省大学生纪录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打破校纪录者,奖励人民币300元;参加校运动会打破校纪录者,奖励人民币300元。集体项目参照单项奖金加倍奖励;

(3)优秀文艺奖

对在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校级以上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分情况颁发优秀文艺奖。获省级以上比赛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00元,获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人民币150元、100元。

三、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

1、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分为: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文体积极分子、社会实践积极分子、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先进班级、红旗团总支、红旗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精神文明先进班集体。

2、十佳大学生

(1)候选人在学习、工作、个人技能、文体活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逆境成才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2)在同学中有较强的影响力、号召力;

(3)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有健康的身体及心理素质;

(4)校“十佳大学生”每年评选10名;

(5)被评为十佳大学生者,由学校授予“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3、三好学生

(1)荣获学校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

(2)三好学生选评比例:各院系学生总数的3%,班级具体名额分配由班级量化管理考核办法确定;

(3)被评为三好学生者,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优秀学生干部

(1)具体条件

①班级民主测评得票超过半数;

②各科成绩均达70分(允许一科成绩60分)以上,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40%;

③能够正确掌握有关学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出色的完成本职工作。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有线广播电台等校级学生组织为全校学生总数的3‰;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学生会为各院系学生总数的8‰。

(3)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由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优秀社会工作奖奖金。

5、优秀毕业生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参评优秀毕业生

①在校期间,曾荣获过省级或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十佳大学生称号或荣获一、二、三等奖学金者;

②一次被评为学校优秀共产党员者。

(2)具体条件

①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列;

②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3)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各院系毕业生人数的3%。

(4)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由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6、优秀团干部

(1)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的团干部;

(2)优秀团干部评选比例:各院系团干部总数的10%;

(3)被评为优秀团干部者,由校团委授予“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优秀社会工作奖奖金。

7、优秀团员

(1)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30%的共青团员;

(2)优秀团员评选比例:各院系团员总数的3%; 

(3)班级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前10名,符合以下条件可破格评为优秀团员(不占班级评选名额):

①省级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奖者;

②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③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勇于同不良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表现突出,并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者;

(4)被评为优秀团员者,由校团委授予“优秀团员”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8、优秀社团干部

(1)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的社团干部;

(2)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比例:学校社团干部总数的10%;

(3)被评为优秀社团干部者,由校团委授予“优秀社团干部”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9、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1)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获得者应是校、院系级各大社团的学生成员;

(2)积极参加校、院系级各大社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活动有较大影响;

(3)充分发挥榜样和带头作用,表现突出;

(4)被评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者,由校团委授予“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0、文体积极分子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者,有资格参评文体积极分子:

①曾参加校级以上大型演出活动和体育赛事;

②曾多次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演出,或在学校各类体育比赛、文艺比赛中获奖。

(2)被评为文体积极分子者,由校团委授予“文体积极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1、社会实践积极分子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者,有资格参评社会实践积极分子:

①参加院系级以上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队,有突出事迹的;

②参加“五个一”活动,表现优秀、事迹突出且有实践证明和调研报告的。

(2)社会实践积极分子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

(3)被评为社会实践积极分子者,由校团委授予“社会实践积极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2、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1)道德品质高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团结同学,乐于奉献;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3)自觉组织和带动广大同学参与校园文化建设,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4)在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拾金不昧、扶贫济困、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事迹突出并有榜样示范作用;

(5)被评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者,由学校授予“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表彰总数不超过50人。

13、优秀青年志愿者

(1)优秀青年志愿者获得者应是校、院系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员;

(2)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者;

(3)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表现出色者;

(4)被评为优秀青年志愿者的,由校团委授予“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4、先进班级

(1)具体条件

①班级干部、团支部干部,政治思想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②班级同学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

③同学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成绩优良,班级有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④能够有组织的定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高;

⑤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文化活动;

⑥注重保持良好的教室、寝室、食堂等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大多数寝室卫生达到学校先进寝室的标准;

⑦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班同学均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2)评选办法

①先进班级选评比例:不超过各院系班级总数的10%;

②先进班级必须是一类班级。

(3)被评为先进班级的集体,由学校授予“先进班级”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15、红旗分团委(团总支)

(1)具体条件

①重视理论建设。坚持用先进理论武装和引导团员青年,积极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

②重视组织规范化建设。能够正常开展年度团员注册,团员民主评议,团费收缴等日常组织工作;重视基层团支部建设,能够很好的指导基层团支部开展工作;重视学生骨干培养,能够向学校团委和各校级学生组织输送学生骨干;

③重视宣传阵地建设。有固定的宣传阵地,日常宣传工作开展良好,积极开拓网上宣传阵地;

④重视特色工作。特色工作具有品牌效应,并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出成果、出经验,可供借鉴推广;

⑤重视“推优入党”工作。具有明确的“推优”程序和整体规划,“推优”工作富有成效;

⑥指导工作得力。能够有效的指导本院系学生会及各种学生团体正常开展工作,重视加强团组织在团员青年中的地位和作用;

⑦具有良好的创新意识。能够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和活动形式,积极开拓新的工作领域;

⑧具有明确的工作思路。能够积极围绕院团委的工作方针开展工作;战斗力强,能够出色的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红旗分团委(团总支)全校评选4个;

(3)被评为红旗分团委(团总支)的单位,由校团委授予“红旗分团委(团总支)”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6、红旗团支部

(1)具体条件:

①团支部班子健全,定期过组织生活,及时交纳团费,能够结合青年学生的需要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文娱体育活动;

②团支部内风气正,在学风、班风方面发挥示范作用,教工团支部在带领团员青年完成本职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③团支部积极带领团员青年参加学习竞赛、社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活动;

④团支部与班委会工作配合好。

(2)红旗团支部各院系限报总数比例:团支部总数的10%;

(3)被评为红旗团支部的单位,由校团委授予“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7、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1)“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服务队;

(2)活动的开展能做到有组织领导、有行动计划、有落实措施、有总结材料;

(3)被评为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单位,由校团委授予“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8、精神文明先进集体

(1)组织健全,活动开展质量高,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工作计划,活动宗旨健康向上;

(2)事迹突出,具有典型性,在社会或校园中产生积极的影响,对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有示范作用;

(3)在抢救国家财产、各种救灾活动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

(4)精神文明先进集体可以是班级、团支部等形式的集体,也可以是校、院系级社团及小组等形式的集体;

(5)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表彰总数每年不超过20个;

(6)被评为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的单位,由学校授予“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9、评选程序

先进个人评选由学生所在班级或团支部民主评议推荐,各院系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学校批准;先进集体评选先由各单位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院系里提出申请,各院系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报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由学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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