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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2014年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8-18

    为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社会人才需求多样化、学生发展个性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大类招生和大类培养模式下学生专业分流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工程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成立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及相关专业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学院专业分流方案制定及具体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齐海群

    组员 王慧文 王佳杰 于喜春 王春艳 朱传勇 宿 辉

    二、分流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

    2、自愿性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志愿,允许学生根据个人的兴趣特长在政策范围内选择分流专业方向。

    三、专业分流依据

    1、学生的志愿。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学生的个人志愿。

    2、专业的特殊要求。某些专业方向对相应课程有特别要求的,学院应在学生填报分流志愿前提出并公布,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3、专业教学资源。原则上分流专业学生数不低于一个自然班人数(15人),少于15人的专业方向不予开设。

    四、专业分流程序

    1、第三学期第一周向材料类14级学生下发专业分流通知,并按本实施细则启动分流程序。学生根据本方案填报分流志愿。学生按个人意愿对专业所属大类范围内包含的全部专业进行志愿排序。

    2、专业分流。按学生志愿进行专业分流。如学生第一志愿专业人数符合专业设立条件,按第一志愿进行分流;第一志愿专业未达到设立条件的,选择第二志愿进行分流,以此类推至全部学生专业分流完成。

    3、第三学期第二周对分流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应向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材料,由领导小组核实、处理。

    4、向学生处上报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结果,履行审核程序。学生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不得变更。

    5、第三学期末,学生按分流专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异动工作完成后学生应按分流后的专业培养计划进行修读。

    五、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