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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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销按次取得劳务报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03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按次不超过500元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学校财务处2025年开账后,请各位老师在报销专家咨询费、专家评审费等按次超过500元的劳务费时,提供电子税务局代开的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及发放说明即可,《专家咨询费发放明细表》不再使用。

为方便大家熟悉流程,财务处专程制作了“代开发票流程PPT”(见附件)供大家参考,望周知。

开票流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