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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发布日期:2013-04-08   浏览量:

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 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1、职工本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金的;

6、调离本市辖区的;

7、职工死亡的。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您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不是您的名字,请持结婚证或同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职工请您在停薪月份的下一个月持退休证、身份证、公积金龙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手续。

3、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请持户口准迁证原件及复印件,现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账号、开户行)原件手续。

5、偿还购房贷款本金的:

(1)、如果您是公积金贷款,只需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人是配偶的还需持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2)、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调离本市工作的,应提供工作调令复印件。

7、职工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注意的事项

1、购买一处住房的,应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不得重复提取。如再次购买住房,可再次提取。

2、如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请写委托书到原所在部门盖章,由受托人办理。

3、学校不予办理住房贷款,如您想用公积金贷款,请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4、没有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请持介绍信和身份证到道里西七道街39号办理。

学校公积金开户行:建设银行哈尔滨龙建分理处

账号:02607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动力区民生路1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