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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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17

    各二级学院,各系、部及相关部门:

    2015年度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现已开始,根据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1),现将我校组织开展2015年度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科范围

    1.哲学:(1)马克思主义;(2)政治思想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

    2.语言学:(6)语言学;

    3.文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

    4.艺体:(9)艺术学;(10)体育学;

    5.管理: (11)经济学;(12)管理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

    6.教育:(16)教育学;(17)心理学;

    7.历史:(18)历史学;(19)考古学;(20)港澳台问题研究;(21)国际问题研究; (22)民族学与文化学;

    8.图书情报:(23)新闻学与传播学;(24)图书、情报与文献学;(25)统计学。

    二、申报要求

    1.申报的成果必须符合《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附件2)中的申报条件。

    2.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岗在编的教师、研究人员,不包括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科研人员和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3.每人限报1项,不得重复申报,合作研究成果必须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4.参评成果。参评论文、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的发表时间,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类成果鉴定、验收的时间均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2)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3)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申请论文类奖励。

    (4)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视为系列论文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5)研究咨询报告,须提交实际应用部门(省部级以上政府机关、大中型以上企业)的采纳证明,或省(市)领导人的重要批示。

    5.申报成果要进行查重检测,检测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进行。

    6.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1)非学术研究的著作,如教材和教辅材料、文学艺术类作品;

    (2)已获市(地)、厅局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

    (3)研究咨询报告类无采纳证明或领导批示的成果;

    (4)无社会反响和引用证明的成果;

    (5)未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请的成果或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三、相关要求

    1.成果申报人应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完整,无空白项。申报书有空白项的申报成果将不能参加最终评审。

    2.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将对报送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材料给予1次修改机会,经修改再不合格的,将直接退回,不能参与最终评审。

    3.申报材料包括《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附件3)和申报成果的附属材料。申报材料一式八份(含原件一份),于2015年8月19日前将材料送交科研处,逾期不再受理。按照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的“通知”,评奖结束后,无论申报者是否获奖,所有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联系人:杨泽运 8448

    孙育华 8485

    李秀杰 8639

    附 件:

    1.关于开展2015年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2.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3.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

    科研处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