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毕业生
签订就业协议书应遵守的条款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院下发的,经学院、系鉴定的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就业协议书应妥善保管,丢失不补。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凡转让他人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毕业生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接收毕业生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二、 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并如实填写推荐表和协议书;
三、 毕业生所在系部签字、盖章、登记备案;
四、 填写约定的其它条款,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五、 毕业生所在系部初审并备案;
六、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备案,并列入当年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生效:
一、 学院举办的供需见面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盖章,经学院审核符合派遣要求的;
二、 用人单位单独来学院招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盖章,经学院审核符合派遣要求的;
三、 毕业生与学院公布的或自己联系的用人单位签字、盖单,经学院审核符合派遣要求的;
第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有其他约定条款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注明,以口头形式的协议或约定,学院一律不予承认;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 报考研究生、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专升本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备注。未告知、未协商由于研究生、专升本录取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录取研究生、专升本后,协议书应返回学校,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条 按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就业协议书生效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应采取挂号方式,送交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由于毕业生未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派遣时用人单位拒收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在毕业生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或谅解并出示有关书面证明后,填写毕业生违约申请表,可重新择业。
第九条 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元位签订协议书的,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的协议生效。
第十条 协议书生效后,一方违约的,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签订协议时注明需交纳违约金的,应按协议支付。
第十一条 本条款对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黑龙江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
二OO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