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

黑龙江工程学院毕业生违约处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2-09-18 阅读:

黑龙江工程学院毕业生违约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毕业生的择业行为,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尽量减少毕业生违约现象,依据黑龙江省有关文件,现就我院毕业生违约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凡预计可取得毕业资格,在有关政策规定择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就业部门均同意推荐其就业,对其所签订就业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鉴证。学院负责介绍毕业生各方面情况并签署推荐意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署意见后生效。

二、《协议书》生效后,各方要严格履行协议,不得擅自违约。如确有极特殊情况,一方提出违约的,应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提出变更协议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 本人的违约申请,说明违约原因,系部签署意见。

⒉ 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⒊ 原《协议书》。

四、上述手续经学院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后,毕业生重新领取《协议书》,另行择业。

五、凡参加升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告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意见注明于协议书“备注”栏中。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被录取为研究生、本科生(专升本)或公务员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原协议派遣:

(1)、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已与用人单位约定不升学或不报考公务员,但事后报考并被录取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予谅解,拒不出具退函的;

(2)、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与用人单位约定相关事宜,事后升学或公务员并被录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予谅解,拒不出具退函的;

(3)、被录取为本科生(专升本)或公务员后,拒不通知用人单位,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

六、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方案而没有达到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者,如毕业证、学位证等不全的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方案派遣;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按违约处理。

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尚未加盖学校公章,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途径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学校发现或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取得谅解的,按违约处理。

八、毕业生在解除协议过程中遇到问题,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不得有其他损害用人单位及学校利益和声誉的行为,否则学校将不予受理其解除协议的手续。毕业生违约,且无法取得单位谅解的,按原协议派遣。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违约的毕业生,学校一律不再负责其派遣。

九、毕业生违约对用人单位、学校和其他毕业生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多方利益,凡办理过一次违约手续的毕业生,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应做好相关登记,如再次出现违约情况,学校将不予派遣。

十、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协议的,由签约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十一、对于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又申请参加并被列入西部志愿服务计划和组织部选调名单的毕业生,不按违约处理。对于《协议书》中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事前约定的事项发生,双方需提前解除协议的,不按违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