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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6-2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落实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并做出处理。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四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送达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住址、系别、专业、班级;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理由;

    (四)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六条 学院学生申诉委在收到学生的申诉书之后对其进行审查,对不予受理的申诉,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七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

    第八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九条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或者院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在学生提起院内或者行政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