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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12-10-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对学生的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于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进行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其规定的学生做出的处理;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条 学校在处理或处分学生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包括取证、查实、审查、决定、送达、备案等基本程序。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第五条 院系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要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学生处理

    工作。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目击者陈述、执法/管理者(指监考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学生管理人员、保卫处人员、学生等)陈述;

    (二)相关原始纪录(指考试违纪登记表,学生考勤记录,行政、后勤管理方面的纪录和登记材料等);

    (三)录像、照片、录音等;

    (四)相关其他物证。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学校可根据情况使用简易程序处分学生。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七条 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必须经过调查程序。

    第八条 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单位、专业、学号以及事实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九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学校保留调查材料的原件。

    第十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十一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院系查清事实后,对违规或违纪学生提出处分(处理)意见,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只适用于其实施后学生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处理)决定前,由院系告知学生拟处分(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院系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并由见证人签名。学生陈述和申辩之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对当事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工作处应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经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生工作处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处理)意见。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召开会议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对学生做出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校长会议分为两种:一是校长办公会;二是经由校长授权或委托,由主管校长或其他校长及相关部门就解决特定事项而召开的会议。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填写处分登记表。

    学校对于给予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处理)决定书,处分(处理)决定书包括被处分(处理)学生的基本情况、违规违纪的事实、处分(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处分(处理)决定、告知被处分(处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十七条 院系将处分(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处理)学生本人,由被处分(处理)学生本人签字领取。

    第十八条 无法直接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院系将处分(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处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处理)当事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处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事学生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处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处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地方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公告。同时,在学校的公告栏、校园网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于给予学生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听证与申诉

    第二十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时,院系要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求听证的,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当事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本人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

    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学生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处理)建议。

    (三)当事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处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听证主持人一般应为院系副书记,调查人为当事学生的辅导员。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学校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提出申诉的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规程,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印发。

    第二十七条 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参与申诉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是处理决定的调查人员的;

    (四)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受处分(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受处分(处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从处分(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处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黑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处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执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处分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