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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请假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09-06-23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在校期间,应努力学习,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席。

    (二)对学生上课、实习、自习、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无故缺席或超过假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三)学生请(病、事)假三日内,经辅导员同意到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

    (四)因病需请假三天至一周内,要有医疗单位证明,到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手续,由系(部)、职业技术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

    (五)因事请假,一般不准。如有特殊情况,需持有证明。

    (六)请病(事)假一周以上者,由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和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七)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伪造行为,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八)学生上课不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

    (九)对无故旷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量衡以《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三节第一百五十五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