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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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期奖学金

    发布日期:2007-05-22 浏览次数:

    (一)具体条件

    1.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前50%的学生可获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2.班级量化管理考核成绩比平均分每高出10分,增加一个三等奖学金名额,增加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3.符合奖学金条件者,以综合测评成绩高低顺序,颁发相应等级奖学金。如综合测评成绩相同,以学习成绩高者为先,学习成绩也相同,以考试课成绩高者为先,以上三者成绩均相同时可并列;

    4.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考试课三门以上且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三名,考查课成绩优;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各科考试成绩85分(允许一科75分)以上,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五名,考查课成绩良以上;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各科考试成绩80分(允许一科70分)以上,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十名,考查课成绩良以上;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各科考试成绩70分(允许一科6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中以上;

    考查课成绩换算法:优=90分 良=80分 中=70分 及格=60分。

    (二)等级、比例、金额

    学期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学金不分比例,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一等奖学金比例为5%,标准为人民币800元;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标准为人民币500元;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0%,标准为人民币300元。

    (三)奖学金评定程序和发放办法

    1. 公布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情况,根据班级量化管理考核统计结果和学生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名次提出获奖者名单;

    2.每学期开学初按班级由系辅导员提供获奖名单,由系集体讨论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审批;

    3.新生奖学金每年的10月份评定、发放;学期奖学金在每学期开学初的两周内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完成评定、上报工作,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审批后,在每年的3月、9月发放。

    (四)根据《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一二条:

    凡评奖、评优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1. 保留入学资格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试读的;

    4.学期考试课、考查课有一科以上成绩不及格的;

    5.违反法律或院纪,受到法律制裁,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

    6.因学习成绩降级后的第一学年;

    7.无故不参加军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