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高等教育强省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25〕41号),零基预算改革以及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重点项目优先支持、预算额度严格执行,职能部门归口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实施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以下简称“高教强省”)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教强省”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为支持我省实施高教强省建设规划、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高教强省”专项资金遵循项目管理、预算管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高教强省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与审核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实施主体和绩效目标等;组织实施项目调整、撤销工作、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期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项目具体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保证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效率和效果,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保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完成项目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监督、预决算管理和协助做好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专项资金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察工作,受理违规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高教强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学校统筹用于优化学校高等教育布局结构,重点支持地方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与我省“4567”现代产业体系和“四大经济”新引擎紧密衔接的学科专业体系;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快造就急需创新人才,实施战略紧缺人才培养行动,支持基础学科拔尖人才、新兴交叉未来技术人才、关键急需专业特色人才、重点产业急需应用型人才等培养范式改革;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提升人才培养核心能力,实施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与创新发展工程,以新工科、新文科建设为牵引,带动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教育教学能力等高等教育核心基础工作;优先支持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人才培养,巩固提高高等教育人才优势,支持大学生留省就业创业;实施产教融合创新创业推进计划。大力推进学校与行业、产业、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定向就业、融合发展,在融合发展中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人才与智力需求,增强高等教育发展的动力与活力;支持与俄罗斯等教育科技发达国家高校开展合作,实施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合作计划;以科学研究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其他与高教强省建设相关的项目等等。
第六条 “高教强省”建设项目实行预算归口管理,应当科学论证,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项目名称和支出范围,一般不予调剂。确有必要调整的,在项目内调剂的,应当按照校内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剂;跨项目调剂的,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高教强省”专项资金支出以批复预算为依据,结合建设方案,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黑龙江省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缴纳各种罚款、还贷、偿还各类欠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省财政厅对资金支付进行动态监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支出,如有结余结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绩效管理,每年对照建设方案和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如因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等原因,被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的资金,学校不予统筹弥补。
第十三条 财务处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