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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印发《高水平大学与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3   浏览量:

黑龙江工程学院高水平大学与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25〕42号),零基预算改革以及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重点项目优先支持、预算额度严格执行,职能部门归口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实施高水平大学与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校推进高水平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引导学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省“双一流”专项资金遵循项目管理、预算管理、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科研处统筹负责制定学科的建设规划及组织实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等;负责学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按照研究方向组织重大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通过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建设步伐,完成规定的建设目标任务。

各项目具体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保证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效率和效果,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保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完成项目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监督、预决算管理和协助做好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专项资金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察工作,受理违规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学校统筹用于大学建设统筹经费、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经费、学科支撑平台建设经费、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经费、年度绩效考核奖励经费及重点领域专项支持经费等五部分。

第六条  项目实行预算归口管理,应当科学论证,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项目名称和支出范围,一般不予调剂。确有必要调整的,在项目内调剂的,应当按照校内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剂;跨项目调剂的,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须在省“双一流”建设范围内,包括与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相关的人员支出、学术活动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劳务费、交通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精准支持人才引进培养和团队建设,用于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方面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50%。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及取暖费等支出;不得作为基本建设等其他项目配套资金;严谨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省财政厅对资金支付进行动态监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支出,如有结余结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应当定期组织相关学院和人员,对照建设方案和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处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