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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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1

    各二级学院(系、部)及有关部门:

    2017年度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现已开始,按照《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学科范围

    (一)哲学:1.马克思主义;2.政治思想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

    (二)语言学:6.语言学;

    (三)文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

    (四)艺体:9.艺术学;10.体育学;

    (五)管理: 11.经济学;12.管理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

    (六)教育:16.教育学17.心理学

    (七)历史:18.历史学;19.考古学;20.港澳台问题研究;21.国际问题研究; 22.民族学与文化学;

    (八)图书情报:23.新闻学与传播学;24.图书、情报与文献学;26.统计学。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者资格

    1.申报者必须是我校在岗在编的教师、研究人员,且为申报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外聘、兼职教师和出国逾期未归人员不得申报。

    2.无论申报成果的完成人排序第几,每人只限报1项,不得重复申报,合作研究成果必须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二)申报成果要求

    1.申报成果必须是我校、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成果。

    2.申报的论文、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类成果发表时间,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类成果鉴定、验收的时间均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

    3.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做整体申报;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多卷本个人文集不宜作整体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申请论文类奖励。

    5.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视为系列论文而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6.研究咨询报告,须提交实际应用部门(县、市级以上政府机关、大中型以上企业)的采纳证明,或省(部)领导人的重要批示。

    (三)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1.非学术研究的著作,如教材和教辅材料、教学研究成果、文学艺术类作品;

    2.已获市(地)、厅局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

    3.研究咨询报告类无采纳证明或领导批示的成果;

    4.无社会反响和引用证明的成果;

    5.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三、申报程序

    1.推荐材料包括《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和申报成果的附属材料,成果申报人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完整,无空白项,要真实、准确、规范,推荐书竖装成册,一式6份(含原件1份)。

    2.著作类成果须提供样书2份,论文和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提供全套资料。

    3.每项成果需提供被应用、引用、评价、应用证明等附件材料。

    4.各申报人须提交申报项目所有支撑材料的电子版(统一制成一个word文档:著作、论文和咨询报告均须将文字复制到该word文档中;被应用、引用、评价、应用证明等做成图片插入到该word文档中)做为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没有签署审核意见、没有查重检测结果,没有支撑材料电子版(word格式)的申报成果一律不予受理。

    5.申报成果由科研处统一进行查重检测。

    6.评奖结束后,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材料原则上不再返回。

    7.纸制申报材料、所有电子版材料(存储在U盘或移动硬盘)及汇总表(部门公章)请于7月5月日前以院系为单位统一报送科研处。

    联系人:张金柱 电话:8448

    李秀杰 电话:7295

    附件:

    1.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2.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

    3.申报2017年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汇总表

    科研处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