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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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评定2014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08 浏览次数:

    各院、系、国际合作教育中心: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评定我校2014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白 玉

    成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叶树江 代成雷 杨泽运 鄂 文 德国明

    二、评审委员会

    主 任:德国明(兼)

    成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于喜春 王 华 王 莉 王宇鹏 巴 勇

    卢炳繁 刘建涛 苏亚杰 金延军 秦朝明

    夏 巍 逯云晶 韩玉敏 温亚林 张庆余

    三、申请资格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专升本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评定学年

    2013-2014学年。

    五、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六、名额分配

    见附件1。

    七、申请与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4、各院、系、中心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为院、系、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评审工作组成员人数应为奇数。

    各院、系、中心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学生根据本通知规定向各院、系、中心评审工作组提交书面申请、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注: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6、申请学生须经所在班级民主评议,通过半数者方为有效。班会必须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出席学生原则上不能低于班级人数的85%,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同意。辅导员或班主任在学生的书面申请材料上签署推荐意见。

    7、各院、系、中心评审工作组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分配名额进行资格审查。

    8、各院、系、中心工作组进行联评,等额确定本单位拟推荐学生名单。

    9、各院、系、中心评审工作组将评审结果(初审名单)《2013-2014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3)。

    10、各院、系、中心将材料提交至学校评审工作委员会,经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评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评审工作委员会将初审获奖学生名单上报至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1、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

    八、日程安排及报送材料

    1、日程安排

    各院、系、中心于10月1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并报送相关材料。

    2、报送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2013-2014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连同电子版(统一用EXCELL2003版本)报送。

    九、有关要求与说明

    1、各院、系、中心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

    2、各院、系、中心严格按时间完成评审工作,报送相关材料。

    3、联系人:尹思琪;联系电话:88627708。

    附件:

    1.2014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2013-2014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填写说明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