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管理

    奖助管理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奖助管理 -> 正文

    黑龙江工程学院印发《关于在校学生医疗就诊及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报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30 浏览次数:

    各有关部门,各院、系:

    现将《关于黑龙江工程学院在校学生医疗就诊及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报销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黑龙江工程学院在校学生医疗就诊

    及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

    门诊统筹报销的规定(试行)

    根据2012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的指示精神,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黑龙江工程学院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一)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学生可在校医院以外的其他任何医院(含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不设医院限制。

    (二)报销比例细则:

    1.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及药事服务费)、处置费、床费等,报销50%。

    2.辅助检查:B超(不包括彩超)、心电、化验(三大常规)、X线检查,报销50%。以上项目,均按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收费。其他检查费用自理。

    3.药品及辅材: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医保药物,报销50%。自费药品及辅材,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三)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1.各种疫苗费,不予报销。

    2.外伤、打仗斗殴、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性病的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4.人流术费用,不予报销。

    5.牙齿的治疗、矫正及美容费用,不予报销。

    (四)报销额度:

    暂不设最低起付线。全年最高累计费用200元以下(含200元),报销50%。超出200元以上部分,费用自理。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哈尔滨市社保局解释为准。

    (六)本细则为试行阶段,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可适时调整。

    二、从2012年9月1日起,学生患病就医,可以到校医院以外的任何医疗机构就诊,并可享受门诊统筹所规定的报销待遇。在校医院就诊,不享受报销待遇,费用全部自理。

    遇有突发疾病、急诊急救等情况,请立即拨打120或者及时送往就近的医院,以免耽误病情。

    三、校医院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学生入学、毕业体检,及每年一次的教职工体检。

    (二)学生传染病的防控。

    (三)学生健康教育。

    (四)大学生门诊统筹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