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债务管理,规范学校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等行为,有效控制、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高校债务管理防范财经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主要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地方政府等借入的各类款项。学校债务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银行贷款、非金融组织借款等以学校为借贷主体,由学校使用和归还的债务。
第三条 学校债务管理应坚持谨慎稳妥、量力而行、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不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 学校将债务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全口径预算管理。
第二章 债务举借
第五条 学校在举债前,要将举债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财务收支状况紧密衔接,对学校偿债能力、学校资产负债、未来收支情况等贷款风险因素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判断债务项目面临的风险,以及风险大小与学校负担能力的适应程度。
第六条 学校任何举借债务事项,须由项目归口部门提出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等材料,论证报告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审议,并按“三重一大”程序集体研究决策,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备案,不得举借任何债务。
第三章 债务资金使用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债务审核、核算等相关业务工作,负责监督债务资金的到位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债务资金,专款专用,分类登记入账,如实反映债务情况。严禁挤占挪用、改变债务资金用途。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国家明确禁止的项目。
第八条 学校债务资金的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程序,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九条 学校按照债务协议约定,及时落实偿债资金,偿还债务本息。
第十条 财务处应建立债务统计台账,定期进行债务对账和检查,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确保债务信息准确,严防债务违约风险。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妥善保管借款合同、收款凭证、还款凭证等债务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可查。
第五章 债务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全面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抵押贷款,不得为包括权属企业和附属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处须将债务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畴,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充分运用纪检监察监督、财会监督、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五条 在债务管理方面出现违规举债,截留、挤占、挪用、闲置债务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