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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 关于印发《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27   浏览量:

黑龙江工程学院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票据管理,强化财会监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50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包括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内部收款收据。

第三条 纸质票据、电子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及相关经办人员,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性收费、内部资金往来等经济业务活动中,涉及票据领用、开具、保管、核销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立票据管理岗,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申领、购买、领用、保管、登记、使用、核销、监督等管理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七条  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建立票据台账,定期盘点清理,保证票据账实相符。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票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票据领用人本人为第一责任人,对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个人必须依法依规使用票据,不得私自印制、购买、伪造、变造、混用票据。

第三章  票据分类

第十条 财政票据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学校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上缴。

2.非税收入收款票据:主要用于本科生、研究生及成人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收入。

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学校与其他行政事业性单位之间发生的暂收、代收款项、质保金等。

4.捐赠票据:主要用于学校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学校捐赠的捐款(物)及各类奖(助)学金、基金等。

第十一条 税务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用于学校社会服务及技术开发类项目的技术服务等;相关教学辅助服务收入;租赁服务收入等。

第十二条 内部收款收据

主要用于学校内部部门间以及部门和个人间的结算,如:内部结算单。

第四章  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

第十三条 按照相关票据管理规定,财务处向财政和税务部门申领票据。

第十四条 票据领用人需填写《票据使用情况登记簿》,注明领票事由、领用时间、票据种类、数量、领用票据起止号等详细内容,并确认签字。

第十五条 财务处和票据领用人应妥善保管票据,保证票据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尤其妥善保管暂未使用的空白票据。若票据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财务处报上级票据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严格规范使用票据,开票内容均为本部门真实发生的业务,不得虚开未发生业务,不得代开他人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合同等开具票据。填写时,大小写金额一致、前后联内容一致。如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另行填写。

第十七条 经费已到学校账户,可直接申请开票。开具票据时,需提供资金来源的文件、合同或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经费未到学校账户,需申请预借票据。预借票据一般遵循“前票不清、后票不借”的原则。

第十九条 办理预借票据的部门及教职工,应督促对方单位及时付款,付款期限不超过票据开具之日起1个月,预开票据后的1个月内仍未到款的,经办人应到财务处办理票据红冲业务,将票据退回财务处。超过12个月仍未到款的,暂停票据使用权限,待款项到账后,恢复业务办理。

第二十条 因票据内容错误等原因而发生的错票、退票,需收回原票据,填开红字票据或作废票据。作废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因对方单位或申请开票人原因退回票据,需“冲红”或“作废”票据的,需由对方单位或申请开票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丢失已开票据,财务处可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对原始票据进行补开、重开。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

第二十二条 遵循“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原则,票据管理人员应定期清查票据库存及核销情况。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须对当年领用票据开展全面梳理,对已正常使用的票据,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对因跨年度业务结算等合理原因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可按规定履行延期使用备案程序,严禁擅自销毁,并按要求报送票据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票据核销时,票据管理人员应在《票据使用情况登记簿》上注明金额、入账凭证号等信息,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四条 票据管理人员在核销票据时,应认真对票据使用范围和标准的合规性、开具的规范性、内容的一致性、号码的连续性等进行审核。已核销完毕的票据,根据相关要求保存至期满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票据遗失,按照财政和税务关于票据遗失的相关规定,办理遗失登记、媒体公告,再行核销。

第六章  票据的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票据管理人员按规定监督、检查各部门票据使用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票据使用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学校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反映票据使用情况,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票据使用部门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自定收费项目、超标准开具收费票据;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收费票据丢失、损毁;

(三)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票据的;

(四)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黑龙江工程学院预借票据申请表